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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开展视察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从目前各级人大组织开展的代表视察活动实践看,要达到这一目的,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集中与分散的关系。以往的视察活动,通常的情况是,针对视察的对象和内容,选择部分代表以集中的组织形式进行。这种集中组织视察的形式虽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代表的活动始终处于集中组织、集中察看、集中汇报的环境下,缺乏自由的空间,加上时间限制,因而很难深入、全面、准确地了解到真实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视察的效果就在很大程度上打了折扣。而分散组织形式则能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分散组织视察的形式是针对视察对象和内容将代表划分成若干个视察小组,每个小组承担1―2个专题,分散组织,分头进行。这样,代表活动的空间、范围扩大了,便于在视察的过程中深入细致地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组织代表视察活动时,既要坚持集中进行,也要视情况分散实施,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它们优势互补。
二是明察与暗访的关系。当前,各级人大组织视察,基本上都是“明察”,即视察前先向被视察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打好招呼,在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陪同甚至“带领”下“按图索骥”、“走马观花”。这种视察,由于难以触及实际问题,因而收效不大,有时甚至流于形式。要想增强人大代表视察的功效,应改变单一采取明察的视察方法,把明察与暗访紧密结合起来。暗访最大的特点是在不发通知、不作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通过暗访可以使视察更加接触实际、了解实情、进入实质,既可以看到“亮点”,也能够发现问题,从而为发挥视察功能,提高监督实效,提供真实情况,最终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
三是观好与看差的关系。组织代表视察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因此,在视察的问题上,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对视察对象和内容的选择,既要选好的单位、好的工作、好的项目进行视察,以便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推动工作;也要选差的单位、差的工作、差的项目开展视察,以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监督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更要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视察的重点内容,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最佳监督功能。
四是过程与结果的关系。有些视察活动,比较注重过程的“轰动效应”,而对视察的结果则不够重视。客观地讲,代表视察注重过程,造一点声势是必要的,但动辄摆花架子,兴师动众,满足于表面上的热热闹闹是不可取的,也会遭到群众的反感。完整意义上的人大代表视察,应当包括“视察”与“整改”两大部分,而且整改是整个视察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又是极端重要的环节。视察是否成功,是否见到效果,关键要看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落实。因此,在视察中,既要注重视察过程的到位,更要关注整改结果的落实。只有把实际效果作为检验视察的标准,人大代表视察这种知情权、监督权才会真正实起来,视察才会有无限的生命力,才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