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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及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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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寻找衡器检定相关法制要求和目前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检定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旨在更快、更合理地做好民生计量工作。

关键词:集贸市场;衡器检定;民生计量

自从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注民生,计量惠民”政策以来,全国各级计量行政及检定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逐步加大对民生计量的监管和强制检定工作。而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和管理工作也自然成为重点工作,因其量大面广,需现场检定并且检定时间短(一般只有上午半天)。因此如何进行快速且准确的检定以及合理结果判定至关重要。

一、法制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按其附表1中相关规定及结合JJG 539-1997 《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规程合格判定要求,我们不难确定不同价格零售商品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要求,如下表所示:

二、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使用现状及解决建议

从理论要求上讲,集贸市场经营户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且经检定合格,但因种种历史原因,目前集贸市场经营户一般使用(0~30)kg的 级电子计价秤,其检定分度值e=10g,个别使用木杆秤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级秤。且绝大多数电子计价秤因质量和人为原因存在一定偏差。对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法制要求,我们应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逐步改进的方法进行管理。对此,笔者经过多年的民生计量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经验供参考:

(1)使用木杆秤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级秤,甚至出现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市斤制木杆秤,对此我们质监部门可不对其进行检定,并主动引导其更换满足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必要时得到市场主管部门支持,并加强宣传工作。

(2)对一些不法商贩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想通过输入密码或其它方法随意更改称量值从中获利,对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坚决没收计量器具,严肃处理;

(3)无论买卖何种价值商品,均使用ACS-30型电子计价秤,对于这种我们如何进行管理呢,如果严格按规定进行那当然最好,不过我想很多基层集贸市场商户是很难做到甚至不能理解的,而且这种情况很多,会给我们目前刚开始的民生计量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为了缓和矛盾,我们可以从实际出发,计算一下若使用ACS-30型这种电子计价秤会给我们的贸易结算带来多大的影响呢?按JJG 539-1997《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规程对ACS-30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其判定结果为(0-5)kg示值误差为±5g;(5~20)kg示值误差为±10g,(20~30)kg示值误差为±15g。从我们日常买菜中可以发现,除了超市外,对于10元以下的零售商品(有时只有5元以下),基本上算到1角(或5角),相对误差为1%,而ACS-30型的使用中检验最大相对误差分别为0.1%(5kg以下),0.05%(5kg以上)远远超过要求;同理,对于超过10元以上的零售商品,目前市场上基本上以5角(或1元)进行舍入,我们就以100元为例,100元按5角进行称量最大相对误差为0.5%,也大于ACS-30型检定的误差要求,所以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开展集贸市场的民生计量工作,促进和谐共进,对于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默许政策,逐步引导其走向规范的道路。

三、电子计价秤的检定

按JJG 539-1997《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需进行外观检查及置零与除皮装置的准确度、加载前的置零、称量性能、除皮秤量测试、偏载测试、鉴别力测试及重复性测试等7个方面的测试,如果严格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粘贴检定合格印,检定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有一个专门针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检定规程那自然很好,在目前没有相关规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一种简单合理、高效的检定方法,例如在性能测试中只检定称量性能和偏载测试;简化检定记录格式;只粘贴检定合格印等等。然后对检定结果进行分级处理,相对误差≤0.3%(即5kg误差≤15g)的暂时放行,相对误差在0.3%~0.5%之间的责令自行修理;示值相对误差超过0.5%的必须先行没收,修理后经检定合格使用;以简化检定及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真正适应市场要求至关重要。

我国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与管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计量工作者在日常检定工作中逐步探索总结经验,共同提高完善,规范管理,杜绝市场内短斤缺两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