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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成品油经营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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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各类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容易发生,为促进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安全、有序经营,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整顿与规范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经营点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油站(点)和液化石油气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完善手续,并取得相关证照。加油站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安全经营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加油点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消防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液化气充装站必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液化气换气点必须取得《消防意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以上经营站(点)严禁在商住楼下和居民集中地点经营。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对全县加油站(点)和液化石油气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要依据相关法律一律予以取缔,没收成品油、气,拆除加油、加气及储油、储气设施。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相关证照的加油站(点)和液化气充装站(点),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待整改验收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县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气瓶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站(点),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气等行为;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县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站(点)建筑安全隐患检查,清理违章建筑;县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违法行为;县发改和安监部门负责经营点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镇要及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整治意识,争取经营户主动配合整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县政府将组织县发改委、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检查期间顶风违规经营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经营站(点),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