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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姓名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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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什么名,很多人认为是个人自由,可以叫赵C,也可以叫张.com、李@。其实不然,赵C就为了留住自己的“C”名,不得不打了一场官司。

他,是贵州某大学一名大三学生,可他现在不得不与家乡公安部门对簿公堂。

他,有一个特殊的名字――赵C。这个用了20多年的名字现在给他带来了无尽烦恼。当地公安民警告诉他,“C”为外文文字,要想换“二代身份证”,就必须把这中英结合的名字改掉。

用了20多年的名字突然要改,赵C实在有些不情愿。为了姓名权,为了留住自己的“C”名,他将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了法庭。

取名“赵C”寄托父亲希望

赵C在诉状中称,1986年7月18日,他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用“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他又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赵C的父亲赵志荣说,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想寄托自己的一种希望。他认为,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语言,首选汉语和英语,他自己英语没学好,因此儿子出生后想在儿子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希望他能学好第二语言。而且,在英语中,“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含义。

2006年8月,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可民警却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告知赵C,“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这个名字好听好记,而且很实用,老师、同学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记住我。”赵C坦言,这个名字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

“都用了20多年,咋能说改就改啊。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在赵C看来,改一个字容易,但对他的影响将是终身的,“改了名字,面对用人单位,我可能连自己是谁都解释不清了,何况他人呢。”

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仍然要求他改名。

眼看2008年换证期限就要过了,可儿子一直换不了“二代证”。赵志荣说,作为律师的他真不想告公安局,“可不告又不行啊。”最后,他还是做了儿子的委托人,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核准并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并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案子一开始就受到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回忆,2008年1月8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第二天就有人把这消息发到了网上,并引来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腾讯、网易当日的网上评论就有1万多条。网友把目光都聚焦在公安部门不换发“二代证”是否合法、取“赵C”这样的名字是否合适、法院会如何判决等问题上。

这其中,有人拍手称快,认为公民想起什么名字,完全是个人自由,想叫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别人谁也管不着。如今社会日益多元化,用英文字母起名是个性的表现。当然,也有人忧心忡忡,认为中国人应以中国字取名字,这是约定俗成,也是文化传承。倘若人人以为“我的姓名我作主”而恣意妄为,那不仅会引发社会交流尴尬,更是对传统文化和汉语的亵渎。

“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必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更多重视与保护。

公安部门:“C”属于名字的禁止使用范畴

“此案不是公安不作为,而是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发生了歧义。公安部门获悉原告后,积极到法院陈述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在答辩状中称,赵C的名字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故无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记者了解到,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月湖公安分局再次向鹰潭市公安局报告请示,但得到的批复仍是:“赵C的名字‘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

赵志荣说,月湖区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曾向他解释,之所以不让继续用“赵C”,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得知消息后,他马上上网查询了一下,结果查到当时确有媒体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运用到名字中。

“公安部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这也正是为什么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可现在不能用的原因。”赵志荣告诉记者,对此他并不认同。他认为,没有实施的条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而赵C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同时,《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正是基于这两点,赵志荣认为,“赵C”这个姓名并没有违反规定,他一定要依法维护儿子的姓名权。

一审判决:赵C还可以叫“赵C”

6月6日上午,对于赵C来说是关键的时刻。

当天上午9时10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内,原、告席上都只有一人参加庭审宣判。原告席上,因赵C在学校尚未放假,父亲赵志荣作为委托人出庭。被告席上,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法制科科长受委托到庭。

在审判庭的第一排旁听席上,端坐着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行政庭庭长,还有月湖区法院、贵溪市法院、余江县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及行政庭庭长,“我们都是来学习观摩的,毕竟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法治意义。”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各基层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就一个案件齐聚参与旁听,这在鹰潭市还是第一次。

就在众人注目之下,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赵C还可以叫“赵C”。

在判决书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此姓名“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赵C”这个名字已经使用了22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判决书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另一主要认定是,原告赵C于2005年6月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不是第一次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而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和防伪性,公安机关只要“复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即可,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审判长汪军太向记者解释说。

据此,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对一审判决结果,赵志荣很满意,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这个判决,当地公安部门则是一肚子苦水。“即使有错,也不是我们错。”月湖区公安分局一负责人在一审判决后发起牢骚。该分局户政科一位民警说,“赵C这样的名字根本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只要全国户籍管理系统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也无法执行法院的判令。”

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可能会是“一纸空文”。

赵C胜诉,不代表可以随意取名

那么,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人们取名将不受任何限制,想叫什么就叫什么?“赵C胜诉了,但我还是要说这只是赵C一个人的胜诉。”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在不属于判例法制度的中国,虽然赵C赢了官司,但张C、李C能不能继续叫“张C”“李C”还很难说。

“判决书并没有否定公安机关将来在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初始登记时,对使用类似原告赵C的姓名进行登记与否的权力,公安机关仍可自行依法决定登记与否。”凌云从法理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个人姓名看似与他人无关,但实际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随便更改姓名,容易造成社会民商事活动秩序混乱。所以《民法通则》规定“必须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凌云说,该案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公安部门以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为由,拒绝为原告换发身份证。可他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要求国家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以人为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要时刻从人的角度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考虑,体现以人为本。

针对这一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乔新生指出,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并无问题,因为就法律位阶而言,《民法通则》规定的效力要高于公安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即上位法要高于下位法。因此《民法通则》对公民姓名权规定的效力,要高于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此案涉及到我国公民姓名权的问题,无论其结果如何,都将引发我们对公民姓名权的思考。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但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姓名权法。”乔新生如是说。为此,他建议国家能出台一部姓名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做到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有关部门才不会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相关链接

《姓名登记条例》出台在即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在强调“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同时,首次明确指出:孩子起名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该规定如获通过,王姓爸爸与张姓妈妈生的孩子,既可以姓王,也可以姓张,还可以姓王张或者张王。

姓名中不得含有自造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中不得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一般2个字以上6个字以下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中国户籍人口的姓名一般为2个字以上,6个字以下。当然,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遵照传统习惯。

信用记录不良者不予改名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了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3种情况,同时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8种情形,其中包括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年满18周岁姓名只可改一次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这是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