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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旭:疏通下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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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破产后,只涉及它的股东、雇员及供货与需求者;或许还涉及债权人,如银行的贷款、市场上发行的企业债等。

但金融企业的破产,可能就是一场“地震”;股东、员工自不必说,大量存款人债权的损失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信用链的断裂,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倒闭,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如何处理这些不能兑现的债权,成为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最为重要的问题。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应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程序。在国际上,金融机构破产一般也不适用普通的破产法,也是由立法机构通过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来规范金融企业的破产行为。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阶段性改革已完成大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清理接近完毕,城市信用社基本改成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也在央行票据支持下,获得了再生机会。中国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金融体系,若干大小不等、规模不一、功能互补的机构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也向公众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在完成了本轮改革后,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将进一步硬化,一些不能持续经营下去的机构将会被要求退出市场,央行或者财政不能再无限制地提供资金来救助管理不善的机构。金融机构破产的成本是很高的,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使破产行为进入程序,成本将更高。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体系、一个法律。“一个体系”,即存款保险体系,它保证金融机构在破产时,中小存款人能够得到保护,减少金融动荡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将原来无限的国家担保责任转化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限保证责任,降低道德风险;“一个法律”,即金融机构破产法,它在程序上为金融机构的破产做出规定,约束股东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时的行为。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金融机构破产法看成是对金融机构的一种法律保护。否则,行政关闭后永不见尽头的清算过程,可能把好资产变成坏资产,让有限的可收回资产在无限的清算过程中眼睁睁地被消耗掉。

看来,疏通下泄之道,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订确是当务之急。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