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业绩评价在企业的应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业绩评价在企业的应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企业业绩评价因能帮助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综合运营情况作出判断,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会发现许多问题与漏洞。本文总结了业绩评价的作用和当前企业业绩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业绩评价;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一、企业业绩评价的作用

(1)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开展业绩评价时,对各种评价指标进行预算,并将预算结果的指标值与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之后根据分析结果对企业的盈利水平、综合竞争力等多方面进行价值判断,这样公正、全面而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现阶段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业绩评价为企业发展提供导向,帮助其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提高整体竞争力。(2)促进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有赖于通过一种有效形式准确反映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和经营成果的评价,而企业业绩评价恰好能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效益和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并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工作。(3)有利于正确评估企业市场价值。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涉及到企业财务状况、债务风险、资产运营与管理、经营战略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多方面的指标进行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将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全面地揭示了企业的内在价值。对于管理咨询机构及社会投资者而言,可以将企业业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当前企业业绩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1)业绩评价效果不高,评价体系尚待完善。业绩评价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是企业经营效益的保证。而当前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并不十分健全,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差异与误差未能有效掌握,加上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评价结果不准确,评价指标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2)绩效管理激励与报酬协调不够。企业的绩效管理包含两部分,即业绩评价和报酬支付。将员工的工作过程及其结果作为业绩评价的对象,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绩效管理,支付绩效报酬,并进行相应的奖罚。(3)绩效评价体系形式主义严重。有些企业起身实力有限,却盲目的引进先进的管理办法,并在企业内部强制推行,其业绩评价的许多指标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脱离。这样不仅导致评价信息不准确,管理效率降低,还会打乱企业管理秩序并影响企业原有市场经营的稳定。

三、构建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

(1)明确业绩评价体系目标,确定评价对象。企业业绩评价依赖于评价目标的确立,这个目标服从于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为帮助管理层对战略目标正确决策,需要明确业绩评价体系的目标。首先应及时提供反馈信息,在确定业绩评价的直接目标时以不同阶段的具体战略目标为依据。其次在建立业绩评价体系指标时,应先确定评价对象,以企业的组织结构、权利分配形式、产品特征及市场竞争环境等具体情况为依据,并选择评价标准,从而确立适合本行业的业绩评价系统,方便进行考核工作。(2)更新观念全面认识绩效管理。企业实行绩效考核中的奖罚制度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公平的薪酬标准以及员工淘汰、晋升依据,在这一点上拥有广大的群众支持基础。员工要自觉解放思想,加强沟通,充分利用企业开放的工作环境进行自我提升。为进一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还需要建立记录员工效表现的档案,为以后的绩效考核提供真实依据,保证业绩评价的真实性、公平性。(3)改进业绩评价管理制度。建立业绩评价体系的意图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为了有效开展业绩评价工作使之不流于形式,需要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首先要提升职员素质,使之能够充分胜任现代分析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的评价程序分析各部分工作的资料信息,并参考各层次的业绩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以科学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并得出相应考核结论,作为企业管理者进行战略分析和管理决策的依据,以此来优化企业管理。同时还要设立专门负责人更新和改进业绩评价系统,保证业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业绩评价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通过制定明确的的业绩评价体系目标,使用科学的绩评价方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进行价值判断,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能帮助企业管理者优化生产管理,并为企业发展提供导向,以提高整体竞争力。构建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需要确定评价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及改进业绩评价管理制度。

参 考 文 献

[1]马兴义,朴雪玲.试论国有企业应用EVA进行业绩评价[J].现代经济信息.2011(13):58

[2]薛伟宏,疆华.企业内部业绩评价应用探讨[J].内江科技.2005(4):11

[3]潘力峰.公司业绩评价及激励机制的建立[J].企业导报.2009(9)

[4]黄先贵.浅析EVA及其在企业业绩评价中的应用[J].企业导报.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