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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你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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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会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首先要向其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在供述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你请不起律师,联邦政府会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其他如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则。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我最近研读了房保国先生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问题,近年来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尤其是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创造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反响。因而,要不要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已成为法律界一个很大的争议。

在正常的刑诉活动中,我们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都很熟悉,但很少人知道这被称为“米兰达权利”,房保国先生本书中提到:米兰达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沉默权。这大家都熟悉,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2)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房保国先生给沉默权下了一个准确的定义: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面对刑事强迫询问享有沉默不语的权利。

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不说话,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是在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将“预防性规则”强加于各州.它过分地阻碍了法律的执行,米兰达规则造成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但也有些人认为,这是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最高法院有权规定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规则,它与有效执行法律并不冲突。

近年来,中国内地一直有许多学者专家讨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问题.也都涉及到了米兰达规则。也有许多人认为米兰达规则应当在中国适用。房保国先生并不是一味的坚持和承认沉默权的优势,而是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他认为,在现实情况下,这一提法没有立法根据,所以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值得商榷的。

不可否认,道德为人们对法律进行价值评价提供了正当性的理由,法律权利需要道德基础的支持,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但毕竟不是所有的道德权利都能上升为法律权利而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将一个道德上的价值判断上升为事实判断的惟一途径是法律的认可。换句话说,道德基础并不是推导出沉默权的充分条件,只有在综合一国经济状况、历史文化、民族传统、诉讼结构的基础上作出抉择的法律,才是决定“是否享有沉默权”的惟一标准。如果以沉默权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伦理性为由,倡议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这无可厚非;但逾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直接用“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提法去表达“应该享有沉默权”的真实意思,是相当草率且不负责任的。诉讼法的规定是沉默权确认的基本底线一个权利规范的产生通常依赖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体的权利主张,另一方面是法律对这种权利主张是否认可并加以保护。在我国,沉默权是否已经成为了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呢?换句话说,我国是否通过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对司法询问而作出沉默的行为给予了许可和保障呢?所谓沉默权,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包含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的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用任何非人道或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抗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刑事讯问的防御性诉讼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性保障,目的是要增强控辩平衡的可能性。进一步而言,沉默权的行使还将影响到一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其实现只能依靠法律程序的合理设计和相关制度的保障,沉默权的运作必须无条件依赖法律,更具体地说,刑事诉讼法的确认是沉默权保证实施的基本底线。这一点,沉默权的历史发展轨迹和现状即是明证。

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提出:“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实现应该在明天。笔者质疑“你有权保持沉默”无意于对沉默权本身在尊重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上的崇高价值表示怀疑,也不是不信任其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定功能。只不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界对沉默权的认识仍旧观点林立,态度尚未统一,研究还有待深入;现行的法律条款也没有任何涉及沉默权的规定,“如实回答”还仍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司法讯问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更是被当作抗拒的表现,有可能被作为从重情节处理,价值观念还有待转变。在这样的理论与司法现状中直言“你有权保持沉默”是不明智、不科学的,不仅与司法现状不符,同时也于法无据,容易导致人们在尚未对沉默权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跟进或者极力排斥,不利于沉默权在我国的健康研究。

总的来说:通读全文,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写作方式的灵活性。由于写作方式的灵活,它将原本枯燥乏味的法律命题和理论诠释演化为普通的聊天,内容深入浅出,读来生动真实。文中标题诸如 “这个小偷能否作证”等等,颇具新意。这不仅满足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要求,也适应了普通老百姓的需要。(2)本书注重证据式的论述,让读者感到作者的阐述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实实在在的“有的放矢”。例如,该书上篇第一章“他的舌头为什么被割”就是《南方周末》上报道的真实案例。作者以这个案例作为引子,切入对沉默权的论述,让人们在痛感刑讯逼供残害百姓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姓问题。(3)理论的创新性当前,尽管学术界对沉默权问题众说纷纭,没有一致的看法,但作者并不人云亦云,而是对此作了冷静的、独立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自己独特的沉默权与运用测谎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公开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将沉默权明确纳入宪法等等。同时,本书还注重实践,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零口供”规则等“试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本书最后部分,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全面论证,提出了一整套完善我国沉默权立法的系统建议。

总之,理论的创新性,是本书最主要的价值所在,使得之前许多墨守成规的思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作者简介: 董菽荣,女,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