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的姐状告车管所 上诉二审还是输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车辆年检后,因发现有违章的电子记录,银川出租车司机刘艺女士当时不能拿到合格证。到各违章地接受违章处理后,车管所要收“逾期审验费”……因拿不到检验合格证,刘女士状告车管所,一审输了继续上诉……
9月18日,银川出租车司机刘艺女士接到银川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她状告银川车管所,要求依法发给他年检合格证一案的上诉被驳回。
该案原起自2006年9月30日。刘艺女士比规定时间提前一个月,到银川市车管所将车上线检验。拿到技术检测各项结果合格数据后,交费发证窗口告知她,有录象监控违章记录未处理,不能发证。
刘女士碾转各违章地交纳罚款后,再到车管所领证,却因过了验车限期要按每天1元加收“逾期审验费”140元。刘女士认为这样收“逾期审验费”不合理,拒绝交纳,因而仍拿不到检验合格证,遂将银川车管所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车管所按车检程序规定发给合格证。
银川兴庆区法院2007年6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并由刘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7日向银川市中级法院又提起行政上诉。
银川兴庆区法院驳回的依据,是被告方车管所提供的收费“依据”。其“依据”是1996年宁夏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规费标准的通知》第2条和《附表》“收费项目”第五项。该文件表述仅有13个字:“逾期年度检验的每天加收一元”。至于怎样认定逾期、什么情节属于“逾期年检”?文件中没有解释。
银川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的理由是:主要事实与一审无异。上诉人虽在规定检验期内对车辆进行了检验,因非现场电子记录违章致使颁发合格证逾期,责任在上诉人。
刘女士认为判决不公,正在寻求继续讨还公正的途径。
诉讼期费用续增
刘艺女士的出租车上线检验已经一年,由于拿不到检验合格证,无法正常运营,经济损失很大。接到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后,她前往银川车管所交纳“逾期审验费”。但是, “逾期审验费”已经不是当初的140元,而是按“逾期一年”计算,“每天加收一元”,共需交费360元。无奈之下,刘女士交了钱,才拿到了去年的“年检合格证”。紧接着,她又办理了今年的年检。
“逾期费”依据何在
出租车司机刘艺女士的委托人就“逾期审验费”走访了当地物价局,提出以下咨询:
2005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过本区《20 0 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手册》。这本《手册》向社会公示了2005年4月30日以前,所有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该《手册》中,并没有车辆管理“逾期审验费”这个项目。《手册》中涉及到车管所的行政收费只有5项,这5个项目在《手册》中连续排列,序号由7至12,均未涉及“逾期审验费”。
刘艺女士本想知道,“逾期审验费”是否在《手册》中遗漏?物价局未就“逾期审验费”是否继续执行如何执行发表意见,但表示要与车管部门就刘女士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
记者试图查找车管所收费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规费标准的通知》,无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价格信息网”中,该资料已被删除。记者注意到,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00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指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记者还注意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手册,是在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上述《通知》之后。
年检过期谁之责
银川车管所收刘女士“年检逾期费”看似有文件规定,实则是把“年检逾期”与“延迟发证”混为一谈。
机动车年检过程包括:1、车主提交车辆及有关证件单据;2、检验场检测出具数据;3、车主凭检测数据向车管所申领合格证;4、车管所查阅违章记录决定是否发证。这四个程序中,程序1、3实施者是刘女士,程序2实施者是检测场,程序4的实施者是车管所。
刘女士在规定期限之前一个月就实施了机动车年检的前三个程序。而“逾期”之责恰恰是“延迟发证”。
在宁夏物价局、财政厅1996年《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规费标准的通知》附表中,“检验逾期每天加收一元”是一项明显带有惩罚性的规定。
如果这项规定是为了惩罚车主拖延检验的行为,那么,刘女士的车辆年检并未拖延。
如果是为了惩罚车主拖延交纳违章罚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中,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已经有每日加处3%罚款的规定。那么,对刘女士的“每日加收1元”,似有重复处罚之嫌。国家《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不允许重复处罚。
此案究竟是“年检过期”还是“延迟发证?该不该对刘女士核收过期费?本刊欢迎各界人士发表意见,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