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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技术及日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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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性技术对一个产业或者多个产业的技术进步有深度影响,是基础科学研究和专有技术之间的桥梁;共性技术区别于其他技术的特性使其在技术体系中有特殊的地位;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共性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发展,其中日韩两国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在发展共性技术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科学地认识共性技术一般规律及其我国的具体国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共性技术;特性;日韩模式;借鉴

共性技术是基础科学研究和专有技术之间的重要桥梁,它对一个或多个产业的技术进步有深刻的影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欧盟各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政策中都确立了保障共性技术发展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在科技战略上还处于追赶型发展阶段,对共性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十分迫切的需要,积极分析、总结和借鉴别国共性技术发展模式的经验教训,对有效地解决我国共性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的问题、促进共性技术自主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共性技术的内涵及其特性

(一)共性技术的内涵

对于共性技术的定义至今国际上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共性技术(我国一般称为产业共性技术)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Tassey提出,认为共性技术研究就是在技术研究开发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有潜在的市场应用价值的一种产品或过程的技术。我国对产业共性技术较为认同的定义是: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究成果可以共享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在国内外的讨论中,共性技术就常常会与关键技术、竞争前技术、应用研究等概念相混淆,但是实际上共性技术内涵与这些概念有本质区别:首先,所谓的关键技术是一项技术对某企业、产业或者国家提升技术水平的重要程度进行的定义。关键技术可能会具有共性特征,而且具有共性特征的关键技术是共性技术。但是共性技术却并不完全是从重要性角度进行的界定,所以共性技术不一定是关键技术。其次,所谓的“竞争前”是在以阶段性研发过程的划分基础上的限定;共性技术的研究一定是出于竞争前,但是出于竞争前阶段的研发活动如果不具备共性特征,就不能说是共性技术研究。第三,应用研究是从研究开发的阶段角度考察的,共性技术研究既可能处于应用研究阶段,也可能是处于试验发展阶段,在界定共性技术的时候不仅要从研发阶段角度考察,也要考虑到该技术的特性和本国政府的实际情况。

(二)共性技术的特性

(1)强基础性,是指从研发过程来看,共性技术在产业技术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其所关联产业部门中处于关键的基础位置,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构成技术基础设施,是企业专有技术开发、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础;(2)竞争前性,是指从科学技术研究只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整个研发阶段考察,共性技术的研发处于竞争前阶段,是基础科学技术研究的最先成果转化、科学技术迈向市场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首先应用;(3)可共享性,是指无论共性技术成果出于应用发展的哪一个阶段,其成果可以为某个产业或者多个产业共享;(4)高风险性,是指共性技术的开发处于整个产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尖峰”期,其本身发展尚未成熟,技术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技术的性能指标、经济指标都是未知数,而且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有可能会导致较严重的市场失灵,增加了共性技术的风险性;(5)正外部性,是指共性技术在实际应用领域中会给企业或者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公益利益,具有正外部性或者积极的外部性;(6)社会效益性,是指企业在共性技术基础上开发出专有技术,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由于共性技术具有共享性,可以为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共享,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性。

二、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现状

(1)我国的产业共性技术背景。我国的改革开发已经进行了30多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是经济的巨大发展以及技术的快速腾飞,而共性技术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各部门的重视。从各个方面对共性技术的计划以及立项就可以看出,共性技术早在20多年前就进入了我国国家级的各项科技计划与科技攻关计划之中,并且我国科技工程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以及国家技术中心等国家和行业技术开发研究基地都对共性技术的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支持。在我国科技腾飞,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管理体制对市场经济表现得不适应。科技体制与科技水平相适应时就能促进科技的发展,而科技体制与经济水平不相适应,不仅不能促进发展,反而会阻碍发展,起到反作用。而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企业技术开发与经济集合不紧密,并且很多的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结合也不紧密,这无疑就对技术的发展起到反的作用并且对新型实用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增加了难度,降低了效率,使得科研机构与企业双方都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发展。在科研机构方面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科研力量的分散,达不到“专” “精” “尖”的水平,使得科研机构缺乏创新力和活力;而在企业方面,造成最新技术不能应用到企业实际生产中,把最新技术转化为科研产品。新技术具有实效性的特点,新技术的运用往往会为产品带来高附加值,这也是为企业创造最高利润的最好机会,如果把握住新技术的实效性就能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润。科研机构与企业紧密结合可以让新技术与企业产品连为一体,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而企业获得的价值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上,这样就能在企业与科研机构中形成良性的循环,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发展。从我国实施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开始,科研机构实施转制,研究机构变成企业或成为了以技术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中心。此后,我国明确的共性技术研究的主要承担者为中科院与各大高校;除此之外,以前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机构按照企业的要求与机制运行,经济的追求与市场的需求对共性技术研究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削弱了共性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共性技术研究的政策国家并没有指定,所以我国的共性技术研究体系并未完善,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2)我国目前的产业共性技术形式。第一,在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科技体制逐渐完善,科技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跨产业技术和产业技术创新也越来越重要,而企业之间提升竞争力逐渐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倾斜,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则需要强有力的产业共性技术支撑。所以在解决产业共性技术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时,要抓紧对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体系建设。共性技术创新体系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政府来引导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与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为支撑。此类共性技术的研究主要依靠的是市场机制,政府只是引导企业,占主导作用的并非政府而是企业;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政府不只是引导企业,还主导企业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并且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国家战略呈现出明显的追赶性,以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模仿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改进达到自主创新的目地。政府行政力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定计划或者发起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然后通过官产学相结合全方位进行研究。类似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目前对经济发展的路线,我国是引进外资以及技术为主,所以我国在技术进步上对整体经济的贡献所占的比重不高,问题也凸显出来。并且我国产业共性技术最大的问题就是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自身素质,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政府引导性的共性技术研究体系对我国目前来说是并不合适的,既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应采用从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模仿,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改进实现产业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模式,让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第二,目前我国产业共性技术在对非政府主导性的产业上具有很大的弊端,非政府主导性的产业是自发形成的,此类型产业的发展由于不是政府主导所以并未考虑到产业的未来发展对所需技术的需求,没做好相应的技术储备和相关的基础性工作,造成发展方向具有不确定性,比较难把握。假如产业共有技术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不能对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核心竞争力的缺失,造成产业的发展后劲不足。

三、我国共性技术发展的问题分析

第一,尚未真正建立完善的共性技术政策。虽然重点加大对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种科技政策和规划中屡被强调,但在政策实施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直接资助企业商业化开发,以及搞工程、上项目的传统方式仍未根本改变,政府在产业技术发展中的定位和国家共性技术政策重点都还未转变到位。第二,对共性技术的评价标准界定不明确。政府对共性技术的技术特征、社会和经济效益、所处研发阶段,以及申请单位的组织形式等缺乏统一标准。在相关计划和政策出自不同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项目选择标准不一,直接影响了政策效果。第三,组织方式不够合理,以产业为导向的原则不突出,管理和组织模式不能满足需要。政府支持的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应该是能够为产业界应用的可商业化的技术,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项目申报、课题研究和经费投入等各个环节都有企业直接参与。我国涉及共性技术的计划并没有反映出这种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特点,在组织形式上也多采取政府直接资助的方式,而作为我国共性技术研究的主要力量的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共性技术研究的需要。第四,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滞后,缺乏政策的鼓励。共性技术转化应用的政策鼓励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分享知识、优势互补;一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有助于研究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在我国,政府对资助的研究成果是否被市场和企业利用、是否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没有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责任约束,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成果转化应用相对滞后,导致成果大量沉淀在研究单位内部而无法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第五,其他问题。到现在还未解决的对共性技术在学术研究确定划界的问题上难以操作;在产业关于共性技术的组织使用方面:产业共性技术为什么会演变成未解决的的问题,究其原因,从根本上就是研究的对象即研究实体没有得到解决。我国对于基础研究的主要力量是我国的高校或中科院,在这一点上是非常明确的;而在产业技术的开发研究以及在产业技术的实际使用方面,其主要力量是也很明确的是以企业为中心的;在产业技术从开发到时间运用即转制后的产业部门研究院所关心的较多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然而在我国众多的企业之中大部分多数没有实力甚至于不愿承担共性技术的研发。还有,因为在共性技术的特点是具有多样性和对政策性比较敏感的,所以存在政府在不同类型的共性技术中的介入深度和具体政策等问题。

四、日韩两国共性技术发展模式及其政府作用

共性技术的创新和推广的运行模式因结合各国的具体国情而不同,但按照其组织形式一般可以认为有两种,一是“市场主导型”,例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种是“政府主导型”,例如日本、韩国等。综合考察两种机制模式,日韩两国的发展模式经验对依然处于科技战略上的追赶阶段的我国发展共性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抛开时间上的差别,战后至今日韩两国的产业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所以相应的共性技术创新发展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考察日韩两国共性技术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两国同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共性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其突出的特点是:共性技术的发展与其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并且通过政府主导作用在不同产业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共性技术发展策略。

(1)“引进—吸收”阶段。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使得两国在战后一段时间内的发展主要是以恢复经济正常发展,确保本国生存为主要目标。由于当时的科研力量相对匮乏,科研机构破坏严重,科研条件十分艰苦,整个技术的研发推广都处于一种相当松散的状态。这时候两国政府实行的共性技术发展基本是采取“引进—吸收”策略,通过政府努力引进国外技术成果,围绕本国经济发展走劳动密集型发展,在技术引进后加快吸收和消化,以提高产品自主生产能力。此阶段中“引进—吸收”模式是政府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的,其经济发展和共性技术研发推广都是围绕着政府的主导作用展开的。政府的主要作用集中于建立管理机构,确定共性技术发展策略;加强相关共性技术研发推广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其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确保共性技术的引进和吸收;在此基础上努力培养本国科研实力,促进本国科研成果推广。 通过“引进—吸收”阶段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共性技术的发展体系得以初步建立。

(2)“引进—创新”阶段。到了这一阶段,两国产业经济开始从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产业进入了资本集约型的重工业产业发展,虽然该阶段中,仍然继续着上阶段在共性技术发展模式上的引进特点,但是与上一个阶段不同的是,此时的发展策略上更加注重引进技术的共性水平,重点选择发展生产力所急需的先进共性技术,重点引进可以与本国自主研发紧密联系并推动引进技术的自主化,重点不再是简单的恢复性发展而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在对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的消化吸收基础上,政府加大了技术的创新努力,确保共性技术创新的正确发展方向,对共性技术科研提供更为有利的政策和硬件支撑,为共性技术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和奠定坚实的基础;大力发展改良型的技术,发展适用技术,开发自主技术,以推动重工业的优先发展。这样不仅有利于振兴本国的技术研发力量,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在相关产业的共性技术上的依赖性。

(3)“自主创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科学技术作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传统的追赶式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无法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如果继续保持依靠引进国外技术求发展根本无法生存下去,必须重新寻求新的增长方式,实现产业机构升级。在主导科技研发的同时,政府更加注重科技成果保护、市场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为了适应“科技立国”到“科技创新立国”的转变,共性技术发展也必然走进“自主创新”阶段。此时日韩两国的共性技术发展不再依赖引进,而是为实现特定的实用目的或者实现新的实用方法而进行自主研发,共性技术的研发也由产业需求或者某种特定目的的确定技术研发方向向由研发新技术催生新产业的方式转变,即实现了“自主创新”由“需求引导”到“技术引导”的转变。在确保共性技术研发方向的同时改革政府研究机构,通过政策和法律等手段进一步调动民间企业的科研积极性;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之间的合作。而在“技术引导”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则进一步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上,充分发挥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等职能作用,引导共性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制定与共性技术相关的科技计划,把公益性质的共性技术作为科技计划的首要目标;加强研发推广工作和成果转化的监管力度;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重视跨部门的大型科研计划。

五、总结

日韩模式为发展中国家的共性技术发展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共性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日韩两国的共性技术发展模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共性技术的科研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引进—吸收”为共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引进—创新”有效地促进了共性技术的研发推广;“自主创新”增强了本国的共性技术研发实力,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大动力。整个发展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推动了共性技术研发的创新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通常说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作用集中体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等几个方面。寻找制约因素解除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障碍。通过对产业共性技术体系运行模式中各个要素运行状态的研究,寻找对创新过程起主要促进或阻碍作用的主导反馈回路,进而得到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特征的进一步把握。并通过主导反馈回路,找到制约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原因,为有关制定促进创新的制度和机制提供依据。在共性技术的供给与扩散过程中,政府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增加财政经费的投入,更不能单纯依靠引进国外技术促进发展,重要的是依托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采取更有针对性、有效率和有利于共性技术扩散和成果转化的组织方式和政策;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的研究需要与产业组织政策、财政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等相关政策配套,结合本国国情,发挥政府在共性技术科研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李纪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2.

[2]马名杰.共性技术的内涵与评判标准[J].新经济导刊.2005

[3]陈静,唐五湘.共性技术的特性和失灵现象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

[4]马名杰.我国共性技术政策的现状及改革方向[J].中国经贸导刊.2005

[5]李纪珍.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的政府作用研究[J].技术经济.2005

[6]马名杰.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一般规律与组织[J].决策参考.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