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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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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述有关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的相关内容。律师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本文中将从三个大的方面:律师辩护的含义与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律师辩护的几种方法;律师辩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具体论述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问题。

【关键词】辩护;辩护人;律师辩护;证据辩;实体辩;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57-01

一、律师辩护的含义与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的一项诉讼活动。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履行职责,律师的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律师在诉讼中虽然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他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辩护的几种方法

(一)证据辩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辩护人而言,其职责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研究证据问题时的基本出发点是防止在运用证据时可能出现的错误,以尽量阻止和避免被告人受到违背事实或夸大事实证据的不公正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由辩护人积极主动的收集和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确实材料。

第二种,仔细审核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加以推敲,发现其矛盾点和差异点,然后据理加以反驳或提出质疑。

(二)实体辩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辩护可以从很多方面加以辩护,这里主要论述关于犯罪构成的辩护。犯罪构成的辩护主要由以下四方面:

1、关于犯罪客体的辩护: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于辩护人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和辩护。

2、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辩护:对于犯罪客观反面的辩护主要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辩护。

3、关于犯罪主体的辩护:对于犯罪主体的辩护主要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三个方面进行辩护。

4、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辩护:对于主观方面的辩护,辩护人主要可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上进行辩护。

三、律师辩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律师调查取证难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三种法定方式:一是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二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证;三是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按照上述法定方式取证会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第一,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直接取证;第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或者不接受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第三,人民法院不接受通知证人出庭的申请或证人根本不按通知出庭作证。现实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过多限制,使律师职责不能得到全面和切实的体现,律师调查取证变得困难。

(二)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被重视

目前的刑事法在实践中,律师刑事辩护的环境受到了广泛质疑。律师刑事辩护意见被采纳的状况不尽如人意。就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比例来看,不论是就实体法事项的辩护,还是程序性事项的辩护,都是偏低的。调查数据显示,多数辩护意见的采纳率都在50%以下。

(三)刑法306条的规定对律师大胆工作构成威胁

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到主体的特定化、罪状的模糊化,使得这一条成了对律师界的杀手锏和摆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探究

1、从立法上确保刑事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首先,立法时的价值定位要科学,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就是社会对国家权利进行制约的一种机制,理直气壮地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不使这种机制形同虚设。其次,严格落实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

2、在执法上保障律师大胆进行刑事辩护工作,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首先,要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修改或废除,在此之前,尽可能作出详细的易操作的司法解释,正确界定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界限,堵塞因立法不尽完善和有隙可乘而可能引发的漏洞。其次,对律师的执业犯罪,在立案上,设立一种报批许可程序,即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执业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时要先报自己的上一级机关许可,以确保慎重、准确,防范职业报复情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多做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工作,大力协助和敦促有关机关及时惩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以使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在社会环境上进一步清除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使社会正义的后一道守护屏障归于灭失,对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巨大的危害。在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以罚代刑,以“教”代刑,权钱交易,肆意扩大自由裁量权,使基本相同的罪行判处显著不同的刑罚。当前清除司法腐败首先应采取有力措施扼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搞各种交易,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请律师参与诉讼才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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