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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在新会计准则下商誉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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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誉分为两个大类,一种是自创商誉,一种是合并商誉。对于自创商誉,我国的会计准则并不予以确认。对于合并商誉,其产生于企业合并,是合并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那一部分。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对商誉的确认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新准则下商誉的确认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誉 新会计准则 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

现行的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合并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另一种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价基础是账面价值,被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合并成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调整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被合并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合并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我们就确认为商誉,否则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我们讨论的商誉都是在非同一控制下,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

二、商誉的特点

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着无形资产的共性,但是由于它产生的特殊性以及价值确认的争议,因此存在着很大的特性。首先,商誉可以作为一项长期使用的资产。即商誉一经确认,就应当进行摊销。第二点,商誉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商誉的计价本事就易受主观态度的影响,其之后的价值也随着市场的波动而不断的变化,这些都难以用客观准确的数字来计价。其次,商誉具有垄断性,是特定企业独占的权利,不能进行共享。

三、商誉的确认

根据商誉的形成方式,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对于自创商誉,国际上也未找到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资本化,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不对这种商誉进行确认。对于外购商誉,则以合并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进行确认。本文作者认为,新准则下对商誉的确认方法,明确突出了商誉的重要地位。但是,同时,笔者认为,应当在对商誉确认的同时,进行商誉的摊销。这种做法一方面是符合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特点,另一方面是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复核。

前面论述的都是正商誉,其实在合并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情况下,我们把它确认为负商誉。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在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应先对其各项公允价值和合并成本进行复核,而后我们把它确认为当期损益。这样做,是符合会计谨慎性的要求的。

四、商誉的后续计量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对于负商誉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商誉的后续计量问题就是指合并商誉的确认问题。在旧会计准则中,对合并商誉进行系统摊销,其处理方法与一般的无形资产是一致的。但是在新准则下认为,合并商誉并不会像其他无形资产一样,价值会发生定期的减损,反而在市场的波动中会发生增值。因此,新准则下采用减值测试的方法来对商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这样做,即符合会计的谨慎性的要求,又可以合理的保留商誉的特点。

五、当前商誉确认的缺陷

(1)商誉的确认基础是公允价值。但是对于我国市场机制尚未成熟的今天,商誉的确认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2)负商誉的确认会使得当期的利润突然升高。不符合利润确认的原则。

(3)在对商誉的后续计量中,难以区分自创商誉以及合并商誉。且后续计量的难度大,难以精确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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