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网购出问题 如何讨公道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网购出问题 如何讨公道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1年,何某、徐某在同一酒店打工。徐某因减肥,让好友蔡某代其在某知名购物网站购买减肥药。徐某服药后,却出现精神异常,多次欲自杀,均因何某的劝阻而未遂。2012年5月4日晚,徐某再次产生自杀念头,何某在劝阻过程中,被徐某挥刀刺向胸口,当场身亡。

事后,经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所、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精神卫生研究所鉴定后,当地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非成瘾物质(减肥药)所致精神障碍,评定被告徐某作案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何某家属多次与徐某等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徐某、作为徐某监护人的徐某之父母、代购产品人蔡某、产品经销人王某、药品生产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购物网站告上法院,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何某之死890147.6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被告徐某服用质量上有问题的减肥药导致精神障碍而致原告亲属何某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蔡某代购减肥药,是在购物网站与卖家被告王某达成交易的,而卖家被告王某是从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并销售,该药导致被告徐某实施侵权行为,因此,除了被告徐某的法定监护人外,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购物网站放任卖家在网络销售对人体有害的减肥药品,对本案的发生结果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到庭的各被告则互相推诿,纷纷指责对方的责任。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庭审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不厌其烦地给原、被告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经过艰苦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官的和解建议:网店店主王某代蔡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物网站在5天内赔偿30万元给原告。

本案是因商品质量问题而最终引发的人身伤害案。

首先,徐某作案时因服用药物已导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即使其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徐某服用的减肥药是委托蔡某在购物网站所购买,王某是商品销售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商品生产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本案徐某可基于商品缺陷而向网店店主王某或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导致受害人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徐某所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换句话说,徐某的精神障碍是直接因减肥药的缺陷所造成,但何某的死亡却不是直接因为其服用减肥药所致。所以,本案法官选择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来尽快地化解纠纷,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后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2012年8月,居住地为外地的王某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在被告上海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某处。后双方因故产生纠纷。2012年9月10日,王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讼。在答辩期限内,被告上海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但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既非交付货币,亦非交付不动产,涉案合同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为被告,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原、被告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某市某区,故某区法院和上海虹口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了收货地址,该收货地应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在某市某区,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是一起因网购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诉讼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某市某区是否网购合同的履行地。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适用于本案的处理,而《规则》规定了“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也正因为如此,《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网购是近些年才流行的商品交易模式,而我国这方面的配套法律文件目前尚未出台,所以当网购纠纷发生后,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性质判决,继而得出相应的法律评价。

消费者进行网购之后,即与卖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发生纠纷而提交第三方裁决时,应按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而此时的网络服务商,不属于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一。所以消费者只能向卖方维权,网络服务商对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处理时,消费者可以向卖方注册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若因卖方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侵权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按照财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而若网络服务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卖方通过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制止措施,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则须与卖方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者,即使是网络服务商并未明知卖方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网络服务商既然通过提供网络服务获利,则也应当承担审查卖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向消费者披露卖方基本信息等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为减少网购风险,网民最好不要在一些小网站上购物,而且一定要选择第三方监控的付款方式,切忌不要轻易将钱汇入供货方的私人账户。同时,网民在购物时,也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与卖家聊天的记录也应保存,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说法专家:贺玲,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