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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促进农民工权益保护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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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湖北 武汉 430000)

摘 要: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是一部农民工发展的历史,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探讨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步骤和方法。

关键词:法律保障;三农;社会

1 从制度建设上加强促进农民工权益保障

一是不断完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制建设,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宏观上对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放宽人口迁徙的自由,改革现有的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的机制,减少户籍上人为赋予的附加值,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户籍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重点要考虑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使得农民工权益保障切实可行。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度,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惩处。畅通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审理好、执行好农民工维权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把农民工作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

二是建立农民工管理社会中介组织。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人数较多,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民意和诉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改变农民工涣散无组织的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阶段仅靠企业自觉组建工会组织和农民工自觉加入工会组织是无法满足对农民工管理需要的,需要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民工输出输入较多的地方政府应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管理协调组织,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推动组建工会和发挥工会的作用是该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一定阶段的发展,待工会组织发展成熟能够完成凝聚农民工的使命时,政府组建的农民工管理协调组织便可功成身退。

2 从市场监督中强化对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是加强对用工劳务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工作起止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等内容。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比如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全部农民工一定时间的工资总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监管。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或审判庭应该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让农民工有尊严进城务工。“要让人民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温总理的话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包含着“体恤民生”的庄严承诺。用人单位应当向新招用农民工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规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离岗前为其作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已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应该采取措施为其治疗提供保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卫生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各级民政部门对在城市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为患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提供免费治疗。

3 从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角度确保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是是突破现有社会保障政策,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跨区域转移。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逐步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改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分层、分类保障的策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对不稳定就业者则采用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执行现行规定外,养老保险可先建个人过渡性的账户,以后再予以社会统筹。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增强进城务工技能。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培训经费的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主导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基金,制定缴纳和提取培训基金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按照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从事矿山行业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行业、高空危险作业等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在加强公共服务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服务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认定以及监管,规范培训市场行为,引导培训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