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应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牵引为手段,实效为目的的一种全新教学方法。为更好地彰显“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创新性、实效性和应用性,文章以高职“中国税制”课程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节内容为例,阐述牵引教学法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中国税制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5-0016-03
强调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这既是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基本保证,也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为此,笔者通过多年高职教育的浸染体验和亲身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进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首创了“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环节上强调“实”字当头,教学过程围绕“实”字做文章,以“实例”为始、“实务”为重、“实用”为主、“实效”为本,从而促进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和对基本技能的灵活运用,实现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
一、“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牵引为手段、实效为目的的一种全新教学方法,不同于“驱动法”,更有别于“填鸭式”教学法。“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见图1)是通过选取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实例(并不只是仅仅穿插几个案例),通过“实例、实务、实用、实效”的牵引,巧妙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路径,将实例所要揭示的内容于适时融入提问、讨论等互动方式中层层展开,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过实务和习题加以验证和巩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强化解决问题的成就感。这样,学生自然就会不把学习当作是一种负担,潜意识中就形成“我要学”的求知欲,将被动接受学习转变为主动投入学习。“双基四实”牵引教学过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统一整体,整个过程呈逻辑性递进式的周而复始[1]。
(一)实例牵引――激活问题
实例牵引就是以实例导入来激活教学内容。教学中的实例应紧扣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具有真实性、新颖性和吸引力。实例牵引包括收集实例、提炼实例、设计教案三个环节。
(二)实务牵引――阐释基础
实务牵引是指以实务来加强基础知识的讲解。实务牵引主要强调“三多”,就是授课教师对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精确细致的“多讲”;教学中进行多种方式提问的“多问”;要求学生参与到基础知识融通到实例中的“多思”。
(三)实用牵引――培养技能
实用牵引是指结合实例和实务,体现互动性,着重基本技能的培养,把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
(四)实效牵引――检验总结
教学取得实效是硬道理。实效牵引是指通过总结,检验教学效果如何。总结分三个层次,即授课教师小结阶段性授课内容和对实例教学情况得失的总结;同行(教学团队)通过研讨、公开课、互相听课等方式对一段时期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学生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总结。通过总结,完善“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提升教学效果。
二、“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教学示例
拟以高职“中国税制”课程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节内容进行示例教学。
教师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拟定教学方案和教学设计,应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对增值税之征税范围(2课时)的教学内容进行总体实施方案的安排和缜密的教学设计(见图2)。
实例牵引导入新课实务牵引知识剖析
实用牵引归纳总结实效牵引作业练习
图2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教学设计
实例牵引,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实例牵引 实例1:简要回顾上节课有关“增值税纳税人”方面已经教学的内容,知道了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同时也知道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交纳增值税,那么具体到哪些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如,卷烟厂对外销售卷烟与发给职工福利型的卷烟是不是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实例2: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租赁B.桥梁的修理C.房屋的装潢D.受托加工白酒
师:这两个实例实际上讨论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学们想一想,从增值税的概念中,我们是否可以找到答案呢?
生:可以,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
师:很好。但这只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还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呢?下面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
实务牵引,结合实例牵引于启发的问题之中,详解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进行实用牵引
从增值税的概念中,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提炼,即得到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货物”和“劳务”
1.货物的界定
实例牵引(1)何为货物?先叫学生信手拈来几个日常生活中“货物”实例,然后再提问学生“电灯泡”是不是货物?再问诸如“电、房屋、阳光、空气”等是不是货物?
实务牵引学生的回答中可能存在争议。在争议中阐释知识:增值税中的“货物”是指包括电、热、气等在内的所有有形动产,要特别强调“有形”和“动产”这两个基本特征。“有形”就是指有形状,“动产”就表示在移动时不会改变自身的性质和结构。由此判断,“电灯泡”、“电”等都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的货物;“房屋”不能“动”,所以不是货物;“阳光、空气”也不是货物,因为它们不是商品(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可以趁热打铁地再追问一句:“人”是不是货物?学生肯定会发笑,可以引导学生从构成货物的条件考虑,可以说,人既“有形”,又可“动”,两个条件皆满足,但不是货物,因为,人口买卖是非法的。
实用牵引注意提醒税收专业术语中的“货物”与日常生活中“货物”的区别,在货物学中货物的定义:凡是经由运输部门或仓储部门承运的一切原料、材料、工农业产品、商品以及其他产品。还要提醒学生注意将来学习关税时,关税的征税范围是指“货物”和“物品”,但关税中的“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将来学习要注意区分增值税中“货物”与关税中的“货物”、“物品”及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货物”、“物品”之间的关系和不同。
实用牵引(2)货物何时纳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缴纳增值税。
2.劳务的界定
实例牵引何为劳务?仍然叫学生举几个身边“劳务”的实例,如吃饭时食堂提供的服务,打电话电信部门提供的服务。其实,劳务范围很广,是指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的劳动事务。
实务牵引但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只有两种劳务,即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劳务(委托加工或者受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劳务:受托方对受损或者丧失自身使用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或功能的业务。
实用牵引提示注意:①加工劳务的条件: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②应税劳务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③有偿(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的应税劳务;④纳税处理:由受托方按照所收取的加工费缴纳增值税。
实效牵引通过学习给出实例2的答案为D。
介绍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后,下面讲解“特殊规定”。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特殊项目包括有:①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这里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而不包括金融期货)。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③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⑤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实务牵引解释清楚“特殊”在什么地方:一是要注意虽然销售的是“货物”,但销售者的主业务是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二是特殊项目的有限性及纳税环节的具体化规定。
2.特殊行为。特殊行为就是指特殊的销售行为,那么何为正常的销售行为呢?正常的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并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即通常所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视同销售行为。实务牵引视同销售行为一共有八种:第①②项说的是同一“代销”业务的双方,即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第③项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分支机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第④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⑥⑦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及无偿赠送给他人。
实用牵引①纳税处理:所谓视同销售行为就是指货物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未必发生了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未必获得到相关的经济收益,但都应该进行增值税纳税处理。如“代销”的双方均应纳税,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受托方是在售出代销的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里受托方虽然进行了货物的销售,但货款并不归受托方所有,且受托方还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以此设问:这样纳税处理是不是重复征税了?与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特点是否矛盾?一分钱没收到为什么还要进行纳税处理?(先设疑,将在后面增值税计算原理讲解中解决这些疑问)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实务牵引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前后两者关系密切。这里非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其他劳务;前后两者关系密切是指,后者提供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直接为前者销售货物服务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实际上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混合销售行为发生后,要把两项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合并,然后根据纳税人主业经营的原则,判定是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即如果主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主业是要缴纳营业税的,那么一并缴纳营业税。
特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兼营行为。实务牵引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前后两者关系不密切,即该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后,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计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兼有行为。实务牵引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兼有行为。即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某门市部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并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这部分作为了解内容,引导学生看课本,提醒注意免税项目的特点及符合免税的条件。
实效牵引,并融合于实用牵引之中
1.内容的总结。通过上面的共同学习,我们已经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及“特殊规定”中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及各自纳税的处理。
2.在解决问题中检验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反馈
知识的应用能力
实效牵引问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其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实效牵引问题2: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问题设置:判断这是一种什么销售行为(主要检验学生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要义理解)?如何进行纳税处理(主要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程度)?
对于问题1的解析:答案是C 。A属于兼营行为;B属于不同税率项目的兼营;D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C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问题2的解析注意引导学生的解题思路:首先,电话机是有形动产,销售电话机即是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的,而代客安装属于劳务范畴,但又不是“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属于非应税劳务。据此,对销售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其次,判断如何进行纳税。根据判断出的是何种行为并结合纳税处理原则进行纳税处理。最后给出答案:“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不难判断其是混合销售行为,这样可能很多学生认为,把销售电话机和代客安装两项费用加起来,一并缴纳增值税,也可能有的认为一并缴纳的是营业税。其实,单独这一句话是无法判断要缴纳什么税的,如果改成“邮电局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这样根据主业经营原则,可判断一并缴纳的是营业税;再举一反三,如果改成“商场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那么,就应判断一并缴纳的是增值税。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多启发学生熟悉生活中的增值税例子,使他们认识到增值税就在我们的身边。并要求完成作业(作业形式有理解题、选择题和判断题):掌握并理解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调查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对其把握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吴波.“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探讨――基于高校“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创新[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3).
[2]孙刚,吴波等.中国税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12).
收稿日期:2013-08-03
作者简介:吴波(1970―)男,安徽六安人,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学管理、城镇化和三农问题研究。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2013―2014年教学质量工程教研项目“‘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应用研究”(jyxm201288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