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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非法行医医院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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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多岁的老人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而黑龙江嫩江县的老汉张生,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却做着无行医资格非法行医的勾当,最终酿出人命案锒铛入狱。

张生1937年9月lO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该老汉无文化,没有正当职业,出事前住在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建街,近些年来凭一些江湖郎中的偏方为人治病,做一些忽悠人的营生,也算是当地小有名气的乡村医生。他没有什么行医资格,可偏偏就有一些人愿者上钩,不料,在2011年10月竟然惹出一桩人命官司,一下子把老汉吓个半死,但是悔之晚矣。张老汉今生的“行医”生涯也算彻底画上了句号,等待他的将是十年的牢狱生活。

十龄童面瘫

家人乱请野医

2011年9月下旬,家住黑龙省黑河市的陆宝宝(男,12岁)患上了面瘫。关于面瘫这种病,对有医学常识的人来说不算什么,可是医学知识不足的陆宝宝家人却慌了神,有病乱投医,居然打听出一个神医来,此人就是张生。

2011年10月1日上午,张生应陆宝宝母亲康一菲的邀请,乘车从嫩江县抵达黑河市为陆宝宝治病。张生见到陆宝宝后进行了一番诊断,说治疗需要火炕发汗,陆宝宝的家人想起家住孙吴县的陆宝宝奶奶李琳家有火炕,于是几人商议决定一起到孙吴县陆宝宝奶奶家治疗。

当天下午,陆宝宝父母陆天明、康一菲带着陆宝宝和“神医”张生一起乘车抵达孙吴县,来到陆宝宝奶奶家。

经过一番治疗,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到了10月3日晚张生提出来他还有妙方,就是让陆宝宝抽吸其自制的卷有蜈蚣的旱烟治病,但是就诊费需要2000元,为了孩子,陆宝宝的父母陆天明、康一菲也满口答应下来。

野医胡治出危险急送医院终不治

10月3日晚19时至22时,张生让陆宝宝抽吸他自制的卷有蜈蚣的旱烟治病,家人满以为“神医”的妙方会药到病除。谁知孩子抽了这烟就不对劲了,可怜的孩子到了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出现了异常反应,呼吸急促,神志不清。“神医”张生也感觉到情况不妙,慌忙中提出赶快送陆宝宝去孙吴县某医院抢救。

众人慌乱中把孩子送到孙吴县某医院抢救,但是不幸的是该日早6时许,经抢救无效陆宝宝死亡。一个幼小的生命就此夭折了。

人命关天,陆宝宝的家人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医院治疗不力有关系,直至聚众冲击医院并到有关部门上访。

关于陆宝宝的死亡,后来经孙吴县法医鉴定所鉴定:陆宝宝符合生前抽吸自制的卷有蜈蚣旱烟,引起呼吸系统内出血,最终窒息死亡。

江湖医生治死人非法行医被

案发后,2011年10月4日张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批准逮捕。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30日向孙吴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生犯非法行医罪。

诉讼过程中,陆宝宝的父母陆天明、康一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儿童之死谁之责亲属告医院陪绑

死者陆宝宝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1年10月3日晚上7点张生用抽吸三支含有蜈蚣成分的卷烟为我儿治疗面瘫,10月4日2点10分左右发现我儿子陆宝宝呼吸困难,立即打120急救电话,等10分钟左右急救车没有到,原告人自己打车将孩子送往孙吴县某医院。到医院后原告人急呼急诊大夫救人,当班急诊大夫孙智利问过孩子年龄后没有实施任何抢救措施,就自行离开。6分钟后,120大夫梁海港和护士刘梦溪返回医院才开始救治。救治过程中违反了抢救危重病人“先抢救后付费”的原则。大夫梁海港、护士刘梦溪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和护士执业证,没有行医资格,且不具备抢救危重病人的最基本常识,在第一时间没有打开呼吸通道和静脉通道,抢救时间一再延误,致使孩子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抢救不力,导致陆宝宝当日早上6时45分因缺氧窒息死亡。原告人认为大夫梁海港、护士刘梦溪非法行医,根据侵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被告人孙吴县某医院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有严重损害后果。故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生的刑事责任;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277140元,丧葬费14801,50元,奔丧人员发生的费用10000元,医疗费1560元,交通住宿费3145元,误工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以上合计401646,50元。

案件审理期间,死者父母陆天明、康一菲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孙吴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与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孙吴县法院依法通过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室委托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5月21日,该中心鉴定意见为:孙吴县某医院其诊疗常规过程存在着一定过错,与陆宝宝死亡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及部分过错责任(400%-60%)。

非法行医致死是否多因一果

张生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则提出他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愿意在责任范围内和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孙吴县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张生的辩护律师则辩护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生犯有非法行医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就书中认定被告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事实及适用法定量刑标准有异议。因为致被害人死亡不仅仅是被告人张生非法行医这一个原因造成的,更有孙吴县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有医疗过错在其中,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孙吴县某医院在本案中究竟对被害人的死亡有多大过错不仅是本案一个关键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如何对被告人张生进行量刑,司法机关应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以确保本案的公正处理。

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张生是有责任的,但孙吴县某医院在对被害人的抢救过程中也是有重大过错的。

审理中,张生本人及辩护人都辩称其实际年龄为79岁,被告人年龄是否在犯罪时超过75岁,因刑法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张生本人不再要求对这一情况进行鉴定,但就案件事实来看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查明。

孙吴县某医院则辩称,我单位无赔偿义务,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不应将我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不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而是被告人张生非法行医案,我单位作为被告不适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老人非法行医获罪医院诊疗不力担责

孙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生户口年龄为74岁,对于其本人及辩护人辩称其实际年龄为79岁的辩解意见,并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应以户籍证明为准。但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已经超过70岁,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生及孙吴县某医院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二被告人各自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的50%。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奔丧人员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6月13日,孙吴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天明、康一菲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及尸检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95887,09元的50%,即人民币147943。60元;孙吴县某医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95887,09元的50%,另加鉴定费及差旅费用人民币5869元,即人民币153812,60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杨维松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医疗科学十分发达的今天,陆宝宝的父母不是到正规医院给孩子救治,却请无行医资格的江湖游医凭所谓偏方为孩子来治病,最终将孩子送上了不归路,这对于一些盲目信奉偏方治大病的人来说,值得深思。

(文中除张生外其余人均为化名)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