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公交车上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应予赔偿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公交车上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应予赔偿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2年1月18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鄂某与其丈夫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到达站点,鄂某下车时不慎摔倒在车梯上受伤。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诊断,鄂某为胸椎第11节压缩性骨折。为此,鄂某支付检查费、药费合计4000多元。鄂某认为自己与公交公司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用。法院认为,鄂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鄂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鄂某在下车时摔倒在车梯上受伤属实,但就其摔伤的原因,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免责证据,因此,对鄂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要对他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新房“进水”被淹谁之过 孙军

2011年8月,王某购买了一套新住宅。因自己去外地办事便委托朋友雇佣张某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对新房进行改水、改电,并将客厅的暖气管道掩埋在墙体内,材料由王某自己购买,劳务费2500元。15天后,张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了装修任务,王某验收后按约给付了劳务费。2011年10月,王某家卧室暖气活接处漏水,因王某未在家中居住,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卧室地板、床和衣柜被水浸泡。2012年2月,王某家掩埋在墙体内的暖气管道漏水,将邻居家房屋浸泡。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委托朋友与被告张某口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原告提供装修材料的情况下,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任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验收后按约定支付了劳务费。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新房使用后,发生漏水事件,造成原告及邻居很大的经济损失,关于漏水原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告主动撤回了,判决已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后果没有预知性,当后果发生时已无法弥补和挽救。本案中,装修部分发生在暖气尚未给水期间,双方应当事先约定保修期,明确保修期内如发生漏水情况由承包装修的一方负责。这样约定或订立装修合同,当有损失发生时就不会产生赔偿主体的纠纷,赔偿责任也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