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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自治区两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落实提高民生指标。自治区民政厅及全区各级民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富民强区战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民生指标的落实,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截至2011年底,全区共保障城镇低保对象84.8万人,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326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81元,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5元和102元。全区共保障农牧区低保对象116.5万人,年人均保障标准达到1989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27元,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标准585元和57元。全区农村牧区五保对象9.27万人,全区集中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4052元,比上年提高973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2388元,比上年提高324元,高于全国平均标准1101元和286元。全区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均达到或超过了自治区规定的700元和500元的要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032元,继续在全国保持了较高的位次。高龄老人津贴等其他民生指标也得到全面落实。
在工作中,民政厅党组从贯彻富民强区战略、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构建和谐内蒙古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各项民生指标,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意义,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制定提标方案,筹集保障资金。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我们分门别类进行测算,逐项制定提标方案。协调民政部、自治区有关部门落实保障资金,督促盟市(旗县、市区)匹配相应的资金。2011年,全区共下拨城镇低保补助资金21. 5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6.11亿元,比上年增加15%,自治区财政5.42亿元,比上年增加24%;下拨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9.69亿元,比上年增加24%,自治区财政2.31亿元,比上年增加18%。为全区“三无”人员下拨补助资金4501万元,为5个财力较弱的盟市下拨“三民”补助资金4402万元。
二、加强检查督导,实施跟踪问效。先后两次会同党委督察室,由民政厅党组成员带队组成联合督察组,深入各盟市、旗县(市、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在落实民生指标、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大大加快了民生指标落实进程。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和纠风办,在全区开展了城乡低保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通过部门间的“协同作战”,使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形成了“横向有合力、纵向有推力”的良好局面,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的敬老院进行了实地调研,为下一步自治区制定出台敬老院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完善政策制度,提高规范化水平。认真总结这些年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对社会各级救助工作主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加大了对社会救助机构和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力度,有效避免了救助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为充分调动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地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线”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网”的作用,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综合考虑各盟市按标施保和动态管理、地方财政匹配程度、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以及机构和队伍建设等因素,建立了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据此对2011年各盟市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为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正实施,我们积极与社保、房产、车辆等部门合作,逐步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在呼和浩特市等5个盟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往由于申请对象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享受低保的现象大幅减少。
四、建立联动机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使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同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参照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物价上涨幅度等经济数据,与自治区统计局合作,制定了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测算公式,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随自治区经济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逐年增长的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初以来,特别是第二、三季度,物价尤其是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快,给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专题研究。民政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的长效机制。规定当全区物价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时,启动临时补贴发放机制,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并从2011年8月起,按照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60元,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发放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共下拨补贴资金1.76亿元,有效缓解了因物价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2011年末,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务院部署,自治区按照城镇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360元的标准,发放了元旦、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全区共下拨补贴资金51.2亿元,共有213. 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到了此项惠民政策。
(作者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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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相应食物摄入量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恩格尔系数法。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消费支出比例法。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用公式表示为: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时,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