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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民旁听提供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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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吉林省已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了。而为进一步规范这一项工作,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公民旁听提供了新的法律平台

早在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实施8年来,对于激发全省广大公民的政治热情,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人大意识,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实施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也增强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密切了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我省公民直接了解权力机关的工作内容和运作方式,监督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但是,《办法》在试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参与旁听的公民人数少,缺少有组织的旁听活动;二是旁听人员构成成分复杂,甚至还有一些上访人员夹杂其中;三是为公民广泛发表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缺乏规定,旁听效果不好;四是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宣传得不够,无法吸引更多公民主动申请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

因此,依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外地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重新制定一个新的办法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会议通过的《办法》共10条,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问题:

旁听人员的条件。由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面比较广,应该广泛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通过公民旁听活动,也让社会各方面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所了解,《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旁听人员的条件,即“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户籍在本省或者户籍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告知。为便于公民旁听会议,《办法》第三条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告知作出具体规定,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10天前,应当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和吉林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方式等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公民有组织的旁听。为了保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同时,也为了扩大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多有层次的公民旁听会议,《办法》第五条对公民有组织地旁听常委会会议作了具体规定,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公民旁听的秩序。为了维护好公民旁听秩序,保证公民旁听不影响常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也避免少数人借旁听之机进行上访和从事其他与旁听会议无关的活动,《办法》第七条对公民旁听秩序作了规定,即“公民参加旁听时,应当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公民旁听意见的处理。为了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吸纳旁听公民对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和常委会工作的具体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提高旁听制度的社会效应,《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公民旁听意见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即“旁听人员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人员意见、建议。”

《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想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可依新办法旁听十一月份及以后的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