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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留体内18年 可要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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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医务人员疏忽钢针留体18年

林女士,1978年在某医院顺产一男婴重3.5公斤,分娩过程中行会阴侧切术,分娩后,林感到切口轻微疼痛,一周后母子平安出院。一个多月后,切口处疼痛加重,特别是性生活时疼痛加剧,致使不能同房,夫妻感情恶化,丈夫要求离婚。

至1996年夏天经朋友劝告到某医科大学妇产医院检查,从X光照片上发现原分娩时会阴侧切缝合处有一残留的金属弯针。他们在悲愤之余找到某医院院长要求讨个说法,未能达成结果。遂告到法院,法院称按规定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果后方能受理。于是找到卫生局申请技术事故鉴定,卫生局建议协调解决,三个月过去没有答复。后通过律师向市高级法院申请,在高院督促下为林女士进行了法医体检,结论是“患者分娩时,会阴切口处软组织中留有弯针,影响夫妻正常性生活,对日常工作行动也有一定影响”,法医学报告拿到手后,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50900元;(2)赔偿司法鉴定费350元;(3)赔偿原告损害抚慰费1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后,林女士征得法院认可后在某医院取出了折磨其18年的断针。

本案法院受理后将会作出何种处理,暂且不谈。在此我们就本案的症结所在作一初步分析:

1.性生活受到障碍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本案受害人18年来受到强制性性生活障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健康是身体、精神与社会的完美状态,不仅仅是无疾病无伤残”,因此的伤害也就是对人体基本健康的伤害,被告方的行为已构成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给被害人作出必要的精神赔偿,和其他赔偿是应当的。

2.本案未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否直接

根据民诉法108条规定单独追究医疗单位医疗事故责任,根据我国的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的还需要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诉前程序,如果要求医疗单位赔偿损失的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可直接向法院,本案已经高级法院法医鉴定,证实了损害的事实和结果,不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提讼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当事人是1978年进行手术,术后因不明原因的伤痛四处求医,从未间断,直至1995年9月方被确诊为手术缝合针在体内断留,自此才知其权利被侵害。经多次与医院交涉未能奏效。1996年4月申请医疗技术鉴定又未果,时效多次中断多次重新计算,至1997年4月前向人民法院提讼,应在时效期间以内,故此受诉法院已受理了此侵权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