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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发展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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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是启而不动,与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全国个人消费性贷款在全国贷款总额中所占份额仅为2%左右,其中主要还是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消费信贷比重微乎其微。而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全部贷款中的比重高达20%。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约消费主体消费习惯与偏好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机构方面的因素。

从消费主体来讲,首先,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于“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据统计,80%的人认为没有必要申请贷款。

其次,整体收入水平偏低限制居民消费。过低的收入影响着人们的消费心理,导致消费信心不足,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开展。

其三,资金积累不够,社会保障无力,居民不敢消费。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发生了变化,由企业对职工生老病死一包到底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其四,市场不景气,居民不愿消费。消费者受买涨不买落思想的影响,持币待购,希望物价进一步地跌下去,而始终不愿积极消费。

从金融机构自身来讲,主要是缺乏完善的信贷风险约束机制。一是我国现阶段缺乏有效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二是缺乏信用风险的规避和转移机制。三是与消费信贷相配套的保险体系还未形成,贷款银行的信贷风险缺乏转移渠道。

消费信贷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风险防范问题是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启动消费信贷市场的过程中,我国目前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个人信用制度,消费信贷市场难以突破信用瓶颈。个人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内容。没有个人信用制度,个人难以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活跃的参与主体,国家也难以有效地利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来提高最终消费增长率和贡献率。

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是因为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先进的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地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信的征询方式比较落后,一般仅凭居民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由于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讯的有效手段,银行基本采信于借款人自报及其工作单位的证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社会活动表现、甚至违法前科都没有正常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与征询,因而借款人的信用及其它债务情况难以详知。商业银行虽然通过信用卡制度建立了持卡人信用制度,并积累了许多持卡人的信用资料,但目前在发放消费信贷过程中没有真正利用这些有效资源。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缺乏有关个人信用的基础资料,个人信用档案基本属于空白,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评定的制度安排。同时我国还没有实行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和家庭没有资产负债表,“信用”没有证据。缺少对个人资信状况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即使是发生借贷关系较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对个人及企业的信用缺少规范系统的记载,银行间互不沟通,无法对个人信用做出完整的判断,因而多头骗贷、恶意透支、逃套外汇、悬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其实,一言以蔽之,消费信贷其实就是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博弈。由于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问题,导致纳什均衡点的缺失,所以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以此来保证银行的利益。以个人信用制度为核心的消费信贷制度体系就可以利用声誉在契约自动实施中的作用消除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信息障碍。通过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可以便利地搜寻到有关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酌情决定是否给予贷款、是否给予优惠,以及是否要密切关注其信用活动,乃至于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消费者为获得长期利益,也会建立和爱护自己的良好信用。

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建议对策

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取得的长足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而这就需要从我国当前经济实际出发,在不断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基础上,从个人资信、信贷法律及其他配套措施着手,不断提高和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具体的措施如下:

1、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居民的当前收入水平及其收入预期,尤其是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强他们借贷消费的能力和信心。我国近年来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与此同时,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呈现出扩大趋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各项改革措施地相继推出,广大中低收入者收入预期的下降和支出预期的增加,使得他们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不断增强,消费支出更加谨慎。因而只有不断增加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加强对他们的各项保障措施和保障力度,才能解除这部分居民借贷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负债消费的承受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他们进行借贷消费的教育宣传力度,改变他们传统的消费观念,通过消费的“示范效应”来实现借贷消费的良性发展。

2、以降低消费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为目标,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及风险预警系统,降低信贷消费双方的风险。降低信贷消费双方的不对称信息是保证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必要因素之一,因而建立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以及透明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在当前就显得尤其重要。以银行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居民实际的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建立涵盖面广泛的个人信贷档案数据库,联合工作单位及工商、税务、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将个人及家庭收入、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情况、参加保险、缴纳税收等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进来,建立全面、翔实的个人电子档案。同时开发运用个人信用警示系统,降低信贷风险。

3、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尽快加强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从贷款利率的标示方式、有关信息的批露、贷款、收款行为等各个方面规范贷款机构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进行借贷行为的消费者做出义务上的明确约束,从而使信贷消费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为消费信贷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4、 加强信用担保/保险等消费信贷配套措施的建设,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在贷款额度较大的消费信贷业务中(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往往对消费者的条件要求过高,收费也很高,广大中、低收入消费者很难获得保险保障,从而使得他们信贷消费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政府直接介入,充当中、低收入消费者申请贷款的信用保险/担保人,最大限度地完善消费信贷市场。

5、改进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既要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也要有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各季度之间贷款均衡投放的比例和长短期贷款的比例,避免突击放贷;适当调低超额储备金利率,促进商业银行积极放贷,支持经济发展。改进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有效扩大国内需求。银行的资金应从国有大企业逐步转向中小企业与个人,着重发放短期贷款,控制中长期贷款数量,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另外,还要丰富贷款种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信贷服务。

6、健全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一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主要为中低收入者的信用消费提供担保,其行为带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是鼓励和刺激消费。二是完善商业保险制度,促使众多的保险公司和民间担保公司为信用消费提供保险与担保,分担风险。三是设立耐用消费品拍卖公司以及房屋置换公司、房屋租赁公司等,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息,银行可以收回贷款所对应的消费品和住房,由拍卖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处理或通过置换公司、租赁公司进行置换、转为租赁等,促使抵押品迅速变现,降低个人消费信贷风险。

总之,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今后消费信贷发展的必然方向。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2003级产业经济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