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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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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被写入刑诉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文明的程度,反映了国家对刑事证据的要求,符合我国司法活动保障公民人权和实现程序公正的精神。

【关键词】审查;;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2-01

在看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法治建设不成熟、部分侦查人员取证水平和证据标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开展的,还存在诸如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证据程序公正意识不强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法律监督中不够有力等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确立和适用任重而道远。这也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何贯彻适用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提出了新课题,还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刑诉法》第50条特别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指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有强制力的手段强迫任何人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言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收集言词证据,特别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非法证据的主要形式,对人权侵犯最严重,危害特别大。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一)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不包括主体不合格、形式不合法、违反程序的言词证据。关于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相当的手段,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立案标准的规定中队非法手段的列举。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要予以绝对的排除,同时如果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严重侵犯了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作出供述,并且严重损害了口供的客观真实性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裁量排除非法证据

这类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除上述绝对排除以外的其他非法言词证据,其争议的关键在是否是因被“逼取”而生成和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存在的瑕疵能否被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其争议的关键在能不能补正,通过补正能否弥补其合法性或其证明的事实是否具有真实性,解释是否合理或是否排除了对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一)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程序

经审查或调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绝对排除型非法证据,应当构建直接认定并予排除的程序。即先由承办人就所排除的证据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必要时也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排除。

(二)裁量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经审查,证据属于这类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构建相应的排除程序,即先要求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然后依其必要听取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或者被害人的意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承办人可以直接决定采信该证据。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如符合前述启动调查程序的条件,可以实施调查措施,通过调查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由承办人或公诉部门负责人主持、必要时还可以由分管副检察长主持,组织侦查人员、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举行听证,由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提出线索或者材料,侦查人员提供与收集证据合法性相关的证据、理由,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然后作出判断。如果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予依法排除。

五、证据的完善

指控犯罪是公诉的首要职责,审查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更准确地指控犯罪,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履行对可能被提出合法性质疑的证据的证明责任和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在审查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排除过程中,还应当把握好如何对瑕疵证据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如何完善指控证据。

第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一是补正。补正的方法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在原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没有履行的程序,在不影响原物证、书证真实性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履行程序。二是作出合理解释。即对侦查人员因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对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要求侦查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对于补正或解释,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这一前提条件,如果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仍然不能排除,则该证据不能采信。此外,实践中的言词证据也存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其补正或解释的方法和要求同物证、书证一致。

第二,补充证据。这是指针对已经排除或者可能会排除的非法证据,通过补充取证完善和重新构建指控犯罪证据体系。一是重新取证。即对被排除或将要排除的证据重新取证。二是转化证据。即通过有针对性的依法调取关联证据,弥补替代可能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将可能被排除的物证、书证通过获取相关言词证据予以转化,将可能被排除的言词证据通过获取相关的物证、书证予以转化。三是完善证据。即围绕已经排除或可能排除的证据,通过调取与该证据相关联的一个或数个证据以弥补该证据并形成新的证据体系。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

[2]刘建国.刑事公诉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