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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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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婚纱店在同一个地方,名称相同,自然不可避免地打起了官司,可法院却判决两家都合法,道理何在?

店名之争

2001年7月24日,一家名为“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在广东虎门热热闹闹地开张了。之所以打出“天长地久”这块招牌,老板李霞说,一是因为天长地久符合新人们的愿望,二是希望“借此沾点‘天长地久’的名气”。由于用心经营,婚纱款式多样,服务周到,刚开张不久生意就做得红红火火。在顾客的包围之中,李霞享受着创业所带来的激情和快乐。

然而,两个月过后,李霞收到了一家名为“天长地久”的摄影公司委托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函件称,李霞的“天长地久婚纱店”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她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天长地久”字样。这家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7日,在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开设有分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为李霞并非摄影科班出身,所以对行业内的一些“知名人士”并不了解。

她认为,“自己生意红火了总会有人看不顺眼。况且他的‘天长地久’又没在咱虎门开店,谈何不正当竞争?”李霞实在不愿意自己刚开张两个月生意红火的店面就这样改换门面,她对这份律师函也没有放心里去。在李霞看来,生意红火完全是凭自己的经营理念,顾客看重的是服务质量,与打什么样的招牌没有关系。

这事因为李霞的不搭理,加之对方也没有再深究,而一拖就是两年。2003年3月26日,李霞将天长地久摄影店变更名为东莞市虎门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

然而,2003年4月14日的《虎门报》上出现了大幅的广告:“热烈祝贺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成功加盟世纪永恒国际数码摄影集团”。这句话的意思再也明显不过了:“天长地久”如今已归顺李霞的世纪永恒国际数码摄影集团了。原来的事情还没有了结,李霞反而“变本加厉”了。4月19日,她再次在《虎门报》醒目位置刊登了同样的广告。

之所以做出这种“惊人之举”,李霞认为自己做生意完全是“光明正大”的,用不着“畏首畏尾”,要做就大张旗鼓地做。

就在李霞得寸进尺之时,“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显得忍无可忍了。2003年11月11日,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一纸诉状将李霞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年来“盗用”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名称及品牌为自己做虚假宣传,特别是2003年4月以来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给天长地久摄影公司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两项赔偿额共计2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李霞支付调查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看来,“‘天长地久’早就在工商部门注册了。”

促销之争

除在法律上对李霞进行剿杀外,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也拉开了序幕。2003年11月19日,他们在广东东莞虎门开办了分公司。“这下两家真刀实枪地干上了,有好戏看了。”通过当地媒体的宣传,不少顾客都知道这是两家同名公司之间的争斗,并对这场争斗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凭借自己强大的国际背景和资金实力,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新店刚一开张就抢夺了不少顾客的眼球,让李霞的生意一下子清淡了不少。尤其是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虎门店开张那天,一长队腰鼓队沿着虎门的主干道敲锣打鼓,广告效果不亚于在报纸上打广告:门前的花篮摆了一排又一排。更重要的是,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推出了开业酬宾优惠套餐,在价格上比平时平均低了300元左右。

实惠的价格,公司化的运作,加上“天长地久公司”的名气,李霞很快在第一回合中败下阵来。

李霞不甘服输,以她的经营经验,认为顾客是不会在乎300元左右的价格的。顾客都是图个喜庆,为自己的新婚留下值得回忆的纪念。几经考虑,根据顾客的实际需要。李霞针对天长地久公司的进攻采取了积极的防御。在外景选择上,根据不同的顾客职业背景,分别选择了校园、公园、别墅小区等不同的外景拍摄地;在婚纱的款式上,推出了免费提供四套婚纱(此前其他婚纱店只提供1-2套免费婚纱)服务。可供顾客选择的面广了,渐渐地,顾客开始向李霞的“天长地久婚纱店”转移了。

这样一个山野之人,居然在专业人士面前耍大刀。这多少让天长地久公司大为光火,认为李霞搞乱了市场,不懂行规,真是有点“虎落平阳被犬欺”的感觉。于是,天长地久公司很快就发动了新一轮的“收复失地”运动。先是在报纸上作了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然后在市区各个人流量集中的地方摆摊设点,以有效地招徕顾客。然而,令天长地久公司始料未及的是,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不但没有起到正视听的作用,反而因为名称和李霞这边实在的优惠政策,反倒让李霞大赚其钱。

几个回合下来,天长地久公司心力交瘁,只得寄希望于法律尽早裁决。

官司之争

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对这场官司胜券在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以登记注册在先原则处理。”该公司负责人说。何况他们早就委托律师向李霞发了律师函,李霞直到两年多后才将店名更改,她显然“存在过错”。

不仅如此,在李霞的“罪名”上。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认为李霞两次在《虎门报》上打广告,实施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并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还应该赔偿损失”。

不久,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一、李霞立即停止侵犯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行为,即停止损害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李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天长地久摄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得到这样的判决,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公司长舒一口气:几年来的明争暗斗终于有了法院的裁决结果,这下李霞总该退出了。

然而,事情却出乎意料。李霞对判决结果一点都不满意,她认为,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是依法得到核准的,没有理由不相信企业名称的核准机构所做出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行政行为,既然得到核准,就一定不存在与其它企业有冲突或侵权的可能,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自己也并无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于是,李霞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名称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同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也应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与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名称均应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制。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已经核准登记“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又核准登记“东莞市虎门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尽管从双方企业名称取得时间看,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取得企业名称在先,李霞取得企业名称在后,但是,李霞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行政授权取得。在李霞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前,也应当平等受到保护。

由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两个“天长地久”都合法。尽管双方取得名称有先后,但李霞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授权的,登记制度造成纠纷不能只由一方担责,双方应当平等受到保护。这是登记机关酿下的错,两个“天长地久”哪一方都没侵权。

这样“两个都合法”的最终判决结果,看来又会上演一场新的硝烟散尽又复来的好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