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老母亲命丧泰国之后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老母亲命丧泰国之后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南京的张女士兴致勃勃地带着母亲出国旅游,母亲不幸遇车祸身亡,为了替母亲寻回一个公道,张女士3年来一直为此奔波着……

2008年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的张女士带着75岁的老母亲出国旅游。张女士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行程共10晚11天,主要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保险项目有: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

谁料到,张女士和母亲乘坐的旅行车在泰国游览返回曼谷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侧翻。母亲当场身亡。张女士伤心地说:“我妈身体特别好,同团的游客都以为她只有六十多岁。没想到……这一去就回不来了!”

2009年1月,泰国新时代旅行-有限公司将泰方保险公司所赔付的两项保险总额共计40万泰铢转交给了张女士,并支付慰问金共计26万泰铢。这些赔偿只相当于十多万人民币,张女士还得自己支付丧葬费用。可是人在他乡,骤遭变故,张女士无暇顾及其他索赔。

张女士和弟弟在泰国处理完母亲丧事。他们回国找到旅行社索要相关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旅行社一方面拒绝赔偿,一方面遮遮掩掩,就是不拿出保险合同。张女士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说旅行社根本就没有替旅客办理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

得知此情况,张女士大吃一惊,他们多次找旅行社交涉,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人身意外保险费30万元,以及为此产生的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旅行社却提出按江苏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删寸,即: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据实支付。张女士和弟弟对此十分不满,把旅行社告上法庭。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他们没有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是因为保险公司不给75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险。但是他们也没有当年向游客说明此事的相应证据。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缴纳了团费,旅行社的经办人出具收到缴纳费用的收据,因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2010年1月14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中山国旅一次性赔偿张女士等人人身意外险保险金损失30万元整;死亡赔偿金93400元,丧葬费、误工费合计110807元。

一审宣判后,旅行社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旅行社一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对于其他险种的投保只是推荐或者建议,如游客确有需要的,旅行社只是代办。而中山国旅收取张女士的费用中并无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二则,旅行社认为泰国方面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中国的旅行社就不应该再行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行社根据无双方签名的《行程单》就主张免除其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泰国方面虽已根据泰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张女士赔付了保险金及慰问金,并不能免除中国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维持原判。至此该起旅游违约侵权索赔案最终尘埃落定。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