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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丧偶的顾女士,丈夫去世后悉心照料年迈公婆,其难得的孝心感动了两位老人,先后多次以字据、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予顾女士,并办理了相应手续。
但顾女士的小姑、老人的三女儿吴女士却认为赠予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就到法院要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
公婆立下字据
吴老伯和潘阿婆老夫妻俩一共有五个女儿、一个儿子。长期以来,老两口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祖孙三代五口人共同居住在吴老伯名下一套29.8平方米的产权房里。2000年4月,儿子吴先生因病去世,老两口承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打击。同样承受巨大悲痛的顾女士,料理完丈夫的后事,默默地挑起了赡养年迈公婆和抚养未成年女儿的重担。
2000年11月,两位老人立下一张字据,言明所住房屋归孙女所有,今后若遇拆迁与他人无关。在热心邻居张阿姨的见证下,吴老伯在字据上签了字,潘阿婆在字据上捺了印。潘阿婆还把老两口想把房子留给儿媳的想法告诉了所在地区的居委会主任。
儿媳受赠房产
2001年5月,潘阿婆与世长辞。老伴的突然离去让吴老伯更加觉得必须把房子的事情办妥当。在向人咨询后,同年7月,吴老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遗赠给儿媳顾女士。次年11月,吴老伯又以买卖的方式,作价5万元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顾女士名下,但顾女士并未实际支付房款。2004年9月,吴老伯再次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的一切遗产及财产由我的孙女继承所有”。这份遗嘱,有居委会主任、吴老伯原单位退管会负责人以及邻居张阿姨等六位证明人落款证明。2009年12月,吴老伯溘然辞世。
小姑提讼
今年3月,吴老伯的三女儿吴女士向法院提讼。吴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在母亲并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父亲与弟媳通过买卖转移房屋产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细说法理
主审本案的法官表示,纵观全案证据,两位老人多次以立字据、订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明确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予顾女士,并由吴老伯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顾女士名下,完成了财产赠予行为。
法官说,本案的关键在于,吴老伯将房屋过户给顾女士,是否也是潘阿婆生前的意思表示。法庭认为,2000年11月所立字据,潘阿婆虽然表示将房子留给孙女,但顾女士的女儿对由母亲实际赠予房屋并无异议,而且潘阿婆生前也曾经向本案的证人之一、当时的居委会主任说及要把房子留给儿媳顾女士。因此,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由吴老伯单独完成的赠予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两位老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是基于顾女士对两位老人多年尽孝赡养的善举。该赠予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更符合社会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