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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存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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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袁隆平院士指导的超级杂交稻第三期目标亩产900公斤高产攻关获得成功,湖南省隆回县百余亩试验田“Y两优2号”超级杂交稻平均亩产达到926.6公斤,这是世界杂交水稻产量的又一个高峰。然而,袁隆平院士曾在一次会议上强调,如果我们的杂交水稻再不“走出去”,少则5年,多则10年,国外的杂交水稻技术将很可能超越我们,我们现有的技术优势将不复存在。

袁隆平院士何出此言?记者采访了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万宜珍。

知识产权制度为杂交水稻研究“护航”

20世纪80年代初,杂交水稻作为我国出口的第一项农业科研成果被转让给美国。此后,又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定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粮食短缺问题的首选战略措施,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大规模推广。

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985年开始实施的专利法还明确指出不对动植物品种进行保护,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在进行国际推广时几乎是无偿的,发明人和相关单位没有获得应有的知识产权回报。此事促进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此,万宜珍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颇有感慨。

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此后,我国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成立于1984年。1995年,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立,袁隆平院士任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暨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主任。

在进行科研攻关获得累累硕果的同时,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亦取得了喜人的成就。万宜珍主任告诉记者,中心成立了专门班子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中心的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期超级杂交稻的母本“培矮64S”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象征,其品种权的获得,开启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目前,中心拥有有效专利15项、植物新品种权80多项,近几年每年的知识产权收益高达2000多万元。

杂交水稻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

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等人发明的杂交水稻技术,在世界农业科技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大幅度推动了水稻增产,为世界粮食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袁隆平院士因此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1995年,我国两系法杂交水稻基本研究成功。在此基础上,袁隆平提出了选育超级杂交稻分步进行的设想,他率领团队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实现了大面积亩产700公斤和800公斤的第一二期超级杂交稻产量目标。2011年9月,袁隆平指导的超级杂交稻第三期目标亩产900公斤高产攻关获得成功,湖南省隆回县百余亩试验田“Y两优2号”超级杂交稻平均亩产达到926.6公斤,这是世界杂交水稻产量的又一个高峰。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和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当前,国际上杂交水稻技术的发展极为迅速。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国际水稻研究所等国际组织和拜尔、孟山都、杜邦先锋等跨国公司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杂交水稻育种研究和商业推广。万宜珍说,就杂交水稻种质资源而言,不论是两系杂交稻还是三系杂交稻,国外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基本的遗传资源,未来几年完全有可能开发出适合各地应用的优良杂交水稻组合。

更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跨国公司和印度、菲律宾等国家的一些私营国际性公司都积极活跃在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亚洲水稻主产国的市场上,其中不少公司早在数年甚至十几年前就开始对这些潜在市场进行战略性布局,目前已有一些杂交水稻品种通过了当地国的各级试验,获得了品种审定,已经或正在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中国杂交水稻的国际推广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不久前,袁隆平院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提出了超级杂交稻3年亩产突破1000公斤的设想。已经年过八旬的袁隆平院士,依然奋战在科研第一线,率领他的团队向下一个“超级”目标发起冲锋。我们也期待,中国的超级稻能够获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应有的地位。

杂交水稻种子出口受到限制

而令袁隆平院士和他的同事们焦急万分的是:由于相关政策限制,我国的杂交水稻新品种要在国外申请品种权,至今仍没有一条畅通的正规渠道,导致我国杂交水稻品种和材料在国外得不到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此同时,我国与很多国家的杂交水稻商业贸易十分频繁,大量的杂交水稻新品种被卖到国外,又没有申请当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地国的企业或个人就有可能把这些新品种稍加改良,以自己的名义保护起来,成为他们的知识产权,最终将导致我国的杂交水稻资源严重流失,让中国杂交水稻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万宜珍说,在这种背景下,目前我国的杂交水稻知识产权和优良种质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袁隆平院士也指出:“杂交水稻要‘走出去’,知识产权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进出口国家杂交水稻种子政策限制。进口国政府担心,随着种子贸易量的增加,过度依赖杂交水稻种子进口将会对本国粮食生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危及本国的粮食安全,因而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本地化的要求日益强烈。而我国目前对于杂交水稻种子出口有非常严格的政策限制。这些都和我国所采取的被动保护方式的种子出口政策有冲突,从而形成了贸易壁垒。”万宜珍分析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万宜珍告诉记者,基于国家对农作物资源的保护,目前我国仅允许出口在国内已审定3年以上的三系杂交水稻品种和已审定5年的两系杂交水稻的杂交种种子。

“按照这个规定,刚刚研发出的‘Y两优2号’超级杂交稻种子若要在国外申请新物种品种权,从而抢得先机,至少要等4~5年。而按目前国外杂交水稻技术的发展速度来看,5年后的国外市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的优势品种是否还能把握商机是一个很难预料的课题。”万宜珍说。

对此,作为农业知识产权战线上的一员,万宜珍建议我国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保护好我国杂交水稻知识产权,使其能够进行有序有偿的转让;在取得出口国专利和品种保护权的前提下,采取有保留和有区别的原则允许有条件出口杂交水稻亲本种子、允许普通亲本种质资源的出口等;加强监管,规范杂交水稻品种资源出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