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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筑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建筑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切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施工 质量监督 管理措施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
1 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从整体上看,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是从建筑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3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1.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1.2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1.3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筑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2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2.1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美国、新加坡等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健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2.2集中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业主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业主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作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委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2.3 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我们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政府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4 完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的市场混乱问题。
所以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人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5 发挥新技术在工程监督实体上的应用采集完整的监督动态信息。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我国在监督信息系统中的Et常监督模块里,涵盖了与工程监督有关的大量条目,如记录实物质量问题、记录资料问题、发现工程质量结构隐患、使用功能隐患、查处劣质工程、发出整改通知、处理质量事故、监督抽测、监督抽检、分部工程验收等,界面统一,操作简便。对同一类型的建筑有关的数据输入设有快速复制功能,数据录入后,即可分类查询统计,只要打开电脑既可随时了解到受监工程的情况,同时也可及时了解质监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使系统具备了内外兼备的检索功能,无论是领导或工作人员,均可随时获得自己工作中需要的信息。
3 结束语
在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下,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同时要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理的作用,各方共同配合,共同协调,相互监督,将会使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黄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J].统计与决策,2001(5).
[2]刘勋.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J].科技创业月刊,2004(12).
[3]刘瑁瑁,等.应用高新技术改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J].科技成果纵横,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