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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谨防“祸从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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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辽宁省一家物资贸易公司的财务总监,在去年处理我公司与施工企业供应材料的最终结算时,为了能让对方公司尽快付给我公司材料款,以缓解我们的资金压力,被迫答应对方公司提出的扣减100万元材料款的无理要求,由对方起草了结算协议书,确定应付给我公司材料款总计为780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请示后,总裁指示只要能把钱先要回来,剩下的事情以后再想办法。我清楚公司缺少资金的情况,认为不盖公章,只有我个人签字,这份协议书不生效,我公司以后还可以向对方索要被扣减的100万元。于是签上我的名字,对方当即给我开具300万元的银行汇票。

后来,对方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其余款项,我公司到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给付全部材料款,总计880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扣减的100万元材料款已由我们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其约定合法有效,判决对方公司支付780万元范围内的材料款,被扣减的100万元材料款没有得到保护。

没有想到竟是这样的结果!总裁认为我不应该在结算协议书上签字,法律责任由我承担,我感到很委屈。请陶律师讲讲财务总监签字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提醒大家注意。

对财务总监来说,签字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了,也是财务总监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财务总监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证据。而且不仅是财务总监,签字对于任何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签字是签字人对所签署的文件或材料的内容和签字后的法律后果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无论签字人对签字事项是否阅读和审查,只要签字真实,法律会推定是对内容了解和知晓的,认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说,对常人是“祸从口出”,对cfo则常常是“祸从字出”。

结合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你与对方公司处理材料款的结算事宜,是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属于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尽管你没有在结算协议书上盖公章,只有你的个人签字,但根据你的职务和你处理的事项,都是代表公司的,不是你与对方公司的私人往来,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那么,CFO在签字时应当注意什么,如何避免“祸从字出”呢?结合本人会计、法律职业的经历和有关案例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CFO对签字事项的法律责任做到充分了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应在掌握之中。

对经常发生的日常业务,有其他相关人员的签字,事项的真实性能够确认,法律责任较小,通过形式审查基本可以控制法律风险。

对涉及金额巨大、法律责任重大,且特殊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不能确定的事项。财务总监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财会专业角度实施实质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获取足够的依据,在经过职业判断后确定签字与否。

第二、CFO获取签字事项充分、可靠的依据,严格执行联合签字制度。

重大事项的办理,应当有董事会决议或者总裁办公会决定为依据,而不是依据总裁的个人指令办理。应当坚持在其他相关人员签字后,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对没有其他相关人员签字的特殊情况,财务总监至少要与总裁共同签字,避免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的不公平结局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