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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我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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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席姗来信咨询:2011年5月,

一家注册登记为600万元的公司因购买

农产品,欠下我70万元债务。2个月后,

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通过召开股东会

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减少至120万元,还

在当地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办理

了相关变更登记,而我直到索要货款时

才知道此事,且公司表示一时无力偿付。

请问,我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答:公

司股东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

务。《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除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外,还必须通知债权人。其

中,直接通知是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

已知的债权人,公告通知是针对公司做出

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你是公司经营

期间已经明知的债权人,但公司却没有对

你尽到直接通知义务。同时,公司仅在当

地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也未能确保你作

为已知的债权人有效知道。

另—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权利。公司

的行为已致使你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再一方面,股东应承担补偿赔偿责

任。公司的减资导致原来的注册资金与

减资后的出资之间存在差额,在违法和

侵权的前提下,该差额相对于原有注册

资金、相对于你,无疑等同于股东未全面

履行出资义务。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第2项已规定:“公司债权人请

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公司无法支付

的部分,你有权直接要求股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