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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是大多数老百姓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理财方式,存款金额的期限与密码等资料信息一般只有存款人本人知道,而当存款人过世,如何取款就成了难题。
目前,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继承办理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规定》、《通知》)的规定,即“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继承法》并未强制要求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因此,这一规定有违上位法之嫌。而且根据我国《公证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可《规定》属于规章,因此,存款继承并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在具体实践中,存款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卡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但现实问题是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情况普遍不清楚。而继承人向银行查询具体金额时,银行按照“为储户保密”等业务准则,有权拒绝无合法证明继承人的查询请求。这样就产生了继承人要取款就必须公证,要公证就必须先查询金额的死结。而且,高昂的公证费用也让很多继承人不得不被迫放弃通过公证来继承存款。公证无果,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来继承存款,而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继承人又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如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额等。这种种原因导致现实中很多人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已故亲人在银行的存款。
支持存款继承公证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继承权公证可以减少继承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起到息争止诉、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是,现实中该规定是否发挥了预想的作用,值得探讨。设想,如果继承人对存款处置无争议,那么不论是否公证都不会发生继承纠纷;反之,如果继承人之间的确存在争议,那继承公证程序也不可能完成,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裁决。这样看来,是否办理继承公证根本不会影响全社会继承纠纷的数量,不会减少社会的诉讼负担。强制继承公证制度却给本不存在纠纷的遗产继承增加了2%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全社会的公证负担。
基于法理和实践,对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却不能提供存款准确数额的,可以考虑按如下流程办理:1.合法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以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2.合法继承人持亲属关系公证书向储蓄凭证载明的银行核实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3.银行为当事人出具核查回执,合法继承人持核查回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