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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提出WTO发展中国家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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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一家农业政策研究机构――“国际粮食和农业贸易政策理事会”(ipc提出了一种在wto发展中国家分类方法,提议按人均GDP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并按此分类在WTO新一轮谈判中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分别承担不同水平的减让义务。

在现行WTO规则下,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但并未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标准,而由成员自我声明是否是发展中国家,目前148个成员85%以上都是发展中国家。

美欧在WTO多哈谈判中要求对发展中国家除联合国已有定义的最不发达国家外重新分类。表面的理由是发展中国家应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承担WTO义务,但实际上是企图把发展中国家分成三六九等,矛头指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剥夺它们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最大限度打开这些国家的市场。由于在多哈框架协议谈判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美欧的这一企图未能得逞。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的确存在着一种不公平的情况,即像韩国这样富裕的OECD成员自我指定为发展中国家,导致人均收入超过9000美元的国家与人均收入不足1000美元的国家在WTO享受同样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也导致发达国家在多边谈判中不愿继续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

IPC具体建议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三类:最不发达国家,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和高、中收入发展中国家。(1)最不发达国家(LDCs)指其GDP人均收入在900美元以下、人力资源匮乏、经济脆弱;(2)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指其GDP人均收入在901和3035美元之间;(3)高、中收入发展中国家则收入在3035美元和9385美元之间。每一组的国家应该根据它们各自的能力在农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上承担相应的承诺(见附件)。

IPC认为该分类方法可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更加准确、有效并具有操作性。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高、中收入发展中国家除了享受更长的实施期外,应与发达国家同样削减关税和承诺同样的市场准入水平,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可履行较低的承诺,并享受较长的实施期,最不发达国家则免于履行承诺。

发展中国家分类问题是多哈新一轮谈判中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关系到我国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能否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2003年我国人均GDP为1087美元。不分类对我最有利,按人均GDP分类作为次佳方案对我相对有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按购买力平价汇率计算的中国人均GDP已达4580美元,如采用这种方法,对我则非常不利。如果以贸易量等其他标准分类更是我国完全不能接受的,需要引起我方的警惕。总之,对于上述国际上新的分类方法,我们需密切跟踪研究并了解其他发达、发展中成员对发展中国家分类的态度,并及早研究应对方案。(作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