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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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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周口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指出周口市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并分别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为周口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河南周口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8-0339-02

近年来,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周口市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城乡统筹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在流转机制创新、政策突破等方面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路径,通过农户间转包、互换的主要形式和出租、入股的流转方式,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截至目前,土地流转总面积为15.09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的20%。其中转包8.67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57.4%;出租4.44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29.4%;互换1.07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7.1%;转让0.36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2.4%;其他0.55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3.7%。在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尚存在一定问题,现分析如下。

1 对流转工作认识不到位

一是个别地方对新型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和顺序不清楚、定位不当,未充分认识到土地规模流转是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同时未把推进土地规模流转作为完善土地制度、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持续探索“三化”协调科学发展路子的重大战略任务抓,工作主动性不强。二是一些乡镇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流转农用耕地,在流转的耕地上盲目开建新型农村社区,改变农用耕地的农业用途,严重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个别乡镇拟建设10~20个单元的6层单元楼房,农民是否愿意居住、旧村落是否能拆掉复耕仍是未知数,但工程却已经开始建设。

对策:一是县、乡2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适时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率先实现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需要。二是下乡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放下思想包袱,根据依法自愿和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引导农民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三是农村土地流转之后绝对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更不可盲目在农用耕地上开建农村社区,进行新农村建设先要有产业作支撑,同时还应做好农民思想工作,签订合同后,采取“边拆边建”[1-2]。

2 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一些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仍不够规范,土地流转尚未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流转机制,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运作不规范,部分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部分土地流转自发、无序、随意、分散,即使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由于其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属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有的流转合同,转出方多是村委会或村民组,而有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策:目前尚未建立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的乡镇(办)应尽快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在行政村确定1名村干部为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收集、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或者土地流转,以乡镇(办)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库。规范已建成的流转机构的服务职能,规范流转程序,做好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提升服务手段。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健全各种制度,及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做好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发挥好作用,真正为流转双方服务、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做出贡献。对流入量大的农业企业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项目的效益风险强化监管,对经营项目实施严格的备案审查[3-4]。

3 流转保障激励机制缺位

各县(市、区)虽然建立了土地仲裁委员会,但大部分县(市、区)未把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影响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纠纷调解部门,大多依托县级农经部门人员,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托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管理,目前县级农经部门人员少、工作繁重、职能弱化、混岗使用、流转工作经费缺乏等问题,以及乡镇机构改革后取消了乡(镇)级农经站,使得乡(镇)机关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无力顾及,这些问题都影响周口市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

对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在县级成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乡镇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组织,设立村级土地纠纷调解员,把涉及到的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纳入依法调解、依法仲裁、依法审判的法定程序。根据《农村土地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中“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证”,为加大纠纷仲裁机构、乡级调解机构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把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培训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4 参考文献

[1] 孟祥远.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效及问题――以嘉兴模式和无锡模式为例[J].城市问题,2012(12):70-74.

[2] 李先玲.基于农民收入结构的农村土地流转分析[J].特区经济,2010(10):160-162.

[3] 马家峰.浅谈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J].改革与开放,2009(9):115.

[4] 李晓,赵颖文.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基于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实证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0(6):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