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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农妇范秀芳存在银行的五万元钱,被丈夫袁某持户口本挂失,然后私自取走,由此引发一连串官司:范秀芳状告银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反诉范秀芳及其丈夫,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对这两起官司,法院也相应作出了两项判决:一项判决要求银行向储户范秀芳返还存款及利息;另一项判决要求范秀芳及丈夫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
妻子的存款被丈夫私取,为何引发两场官司?法院一案两判,是否存在问题?10年了,当事人范秀芳感到难以理解,给本刊“司法援助”小组发来求助信,请求帮助……
事件经过
1977年,22岁的范秀芳经人介绍,认识了年纪相仿的袁某,不久就举办了婚礼。婚后,范秀芳慢慢了解到,丈夫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尤其在第二个儿子出生后,家庭的重担陡增,范秀芳怒其不争,经常指责袁某。袁某不但不听妻子的劝诫,反而变本加厉,走上犯罪道路。
1983年,袁某因欺行霸市被抓,投入沙洋农场劳改。刑满释放后,他恶习不改,屡次犯案,又先后两次被劳教。范秀芳对其彻底失望。在袁某第三次劳教期间,范秀芳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钟祥市人民法院郢中法庭离婚。然而,她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袁某刑满释放后,依旧没有长进。无奈,范秀芳再次提出离婚,仍未得到支持。
范秀芳见离婚不成,只好外出打工,独自维持家庭生计。此时,她与袁某的婚姻名存实亡。
2002年8月29日,范秀芳将打工积蓄30010元存入农行钟祥市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钟祥农行),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并加注了个人密码。两天后,她因急事需要用钱,取出了其中5000元。2002年10月14日,范秀芳又将30000元存入该存折。此时,存折内有存款55010元。之后,她再次外出打工。
2003年2月28日,打工回来的范秀芳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孰料,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存款已被其丈夫袁某取走。这是怎么回事?身份证、存折都在自己手上,存款怎么会被袁某取走?
经查询,原来在2003年1月8日,袁某趁范秀芳不在家之际,持户口本到钟祥农行,对范秀芳的存折申请了挂失。7天之后,钟祥农行向袁某补发了存折。1月24日,钟祥农行又批准了袁某的撤密申请,并任由袁某在客户签收栏内签署范秀芳的名字。之后,袁某分三次将55010元存款取走,销声匿迹。
多年的积蓄全没了!突如其来的打击让范秀芳无所适从。这些钱是她打工多年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啊!她想报案,希望在警方的帮助下追回存款。然而,派出所民警建议她最好不报案,因为丈夫取走妻子的存款,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民警还向范秀芳解释,5万多元不算小数目,若要立案侦查,就属刑事案件,到时候范秀芳想反悔,也不能撤诉。经过权衡,派出所决定暂时不予立案。
警方不立案,又找不到袁某,范秀芳决定找钟祥农行赔偿。她认为,自己的钱存在银行,说明她个人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只有她才有权取出存款。银行怎么能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允许袁某挂失存折、撤销密码、取走存款呢?
钟祥农行向范秀芳解释:袁某拿出的户口本,可证明范秀芳的这笔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具有支配权,因此才同意袁某的申请。所以,钟祥农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范秀芳将钟祥农行告上了法庭。
2003年9月26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秀芳败诉。之后,范秀芳又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范秀芳败诉。
收到终审判决后,范秀芳不服,申诉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重审。2007年3月2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了此案。2007年4月20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钟祥农行应赔偿范秀芳存款本金55101元及利息。
拿到判决书,范秀芳热泪盈眶,多年的奔波总算得到一个合理的结果。等到判决生效后,她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钟祥农行的赔偿款尚未到手,事情再次发生了逆转。
2007年5月17日,钟祥农行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袁某与范秀芳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此时,范秀芳觉得很冤,因为存款是袁某取走的,怎么要她返还呢?
2007年12月4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钟祥农行的诉求,判决袁、范共同返还55010元及利息。
面对一案两判的结果,范秀芳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她再次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她等来的判决结果是,范、袁二人应向钟祥农行返还55010元“不当得利”。
之后,范秀芳一边向钟祥农行讨要赔偿,一边申诉,请求撤销她与袁某共同返还不当得利的判决。2011年6月,范秀芳再次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未得到有效答复。
本刊援助
2011年7月5日,本刊“司法援助”小组收到了范秀芳的请求书。范秀芳在求助信中无助地说:“直到现在,我都没明白,这笔存款为何延伸出这么多问题……”她希望得到本刊“司法援助”小组的帮助,讨回属于她的存款和利息。
7月17日,本刊记者打电话给范秀芳的弟弟。电话那端,范秀芳的弟弟满腔怒火说:“为什么一桩很简单的案件,总解决不了?该执行的没有执行,不该我们(范秀芳)担的责任,却要我们承担责任,这都是自封‘大行德广’的农行从中搞鬼!我姐姐为了打官司,请律师、上访,借了上十万元。现在负债累累,无家可归,真正是走投无路了,才给你们写信寻求帮助的。”
7月22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钟祥农行的办公大楼。6楼的行长办公室大门紧锁,记者向隔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打听行长的去向,被告知:“他是领导,我怎么知道他的行动?”记者让告诉行长的手机号码,此工作人员说:“范秀芳的问题很敏感,我们不能随便乱说。你只有找行长,只有他说了算。”
几经周折,记者总算联系上了钟祥农行办公室的穆主任,他在电话里说:“我在外边开会。行长去北京办事去了。我只有他的手机短号,给你也没有用……我给他打电话了,没有接;发了短信,也没有回。你就等待吧……”
半个小时后,范秀芳的弟弟给记者打电话,说他的姐姐见记者来了也没有用,绝望之下,爬上6楼的窗口大哭要跳楼……
记者马上赶到6楼,见范秀芳已被钟祥农行的工作人员抢抱了下来,送到一楼的大门口,呕吐不止……
不久,钟祥农行的黄行长给记者打来电话:“范秀芳的事情发生了差不多10年,中间也变换了几任行长。我调来的时间不长,具体的事情还不十分清楚。我现在在武汉有事,今天也星期五了,等下个星期一上班,了解清楚后,再给您一个具体的意见!”并且,黄行长与记者约定:下个星期二,一定给一个解决范秀芳问题的具体意见。
记者见此,只好离开钟祥市。临行前,记者劝慰范秀芳:“黄行长的意见入情入理。相信新来的行长会给你一个说法!”
到了星期二(7月25日)的晚上,黄行长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星期三给记者一个答复。然后,答复一拖再拖。直到发稿时,本刊也没有得到钟祥农行关于解决范秀芳问题的意见。范秀芳的问题最终怎么解决?本刊予以持续关注!
律师点评
湖北省天明律师事务所周华、程松亮律师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承担的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对于共同财产,法律一般要求应该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后方能处置。本案中的银行存款,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这一财产是一种债权(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而关于共同共有的债权,共有人是否可以单独主张全部债权,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过,银行无权自行推定范秀芳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属,未约定则为共同财产。银行并不了解范秀芳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排除存款属于范秀芳的个人财产。从本案的材料可以看出,此款完全是范秀芳一人的劳动所得,并且她是一个人去办理的存折,还加注了个人密码。
范秀芳的丈夫在向银行挂失取款时,银行并没有严格审查其身份,其在相应单据上的签名也不是存款人。因此,银行在没有查明这笔存款的共同共有人身份的情况下,就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相应存款,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07年4月20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钟祥农行应赔偿范秀芳存款本金55010元及利息。这一点,判决书上已经明确,钟祥农行应该早日返还。而该行以另外一个理由提讼,迟迟拒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范秀芳的丈夫应独自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钟祥农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
实习生/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