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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在企业中实际应用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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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25日,1999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施工企业仍面临许多难题与困惑,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新建造合同准则顺利地得以实施。

《建造合同》准则更加科学,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总成本的处理方法上有了较大的改革,如何在施工企业科学的运用,在不同年度如实的反映经营成果,已成为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形势下走向国际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字:建造合同核算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新建造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与旧施工会计制度的区别

作为我国会计改革最重要的部分,新会计准则一经问世,就受到了理论界、实务界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基本建立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如此大规模的准则变动,势必会对施工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影响。

与原准则比较,新准则主要是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核算内容的变化。 (二)增加了合同分内容规定。

(三)明确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四)合同收入计量差异。

(五)合同成本的差异。

(六)披露部分的变化。

建造合同定义

建造合同时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功能和用途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隧道、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

建造合同的减值准备

新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与原先的核算方式大为不同。据此,随着工程的进行,建造企业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可能大于合同约定的收入。为了能够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性,需要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实质上是建造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因为建造企业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企业的存货,期末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中关于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一是建造合同减值迹象的判断。

二是建造合同减值测试。

三是资产组的认定。

四是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计量。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合同收入包括两个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业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始商定的合同额。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式追加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的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合同变更指业主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予以确认:1、业主能够认可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收入能够可靠计量。索赔款是指因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商向业主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充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款项。因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予以确认: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个同意这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奖励款项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业主同意支付给建筑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具备下列条件下予以确认:(1)、根据目前合同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的开始至合同的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合同费用是直接计入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的零星收益这部分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零星收益等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间接费用包括:1、耗用的人工费用。2、耗用的材料费用。3、耗用的机械费用。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费用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的二次材料倒搬运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上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下属施工单位一般包括工区、施工队、项目经理部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摊销费用、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竣工资料等。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2)、企业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此外企业因订立合同所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有关费用,由于建造承包商与业主的谈判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为简化会计核算,这些费用应直接确认当期管理费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工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在确定建造合同的具体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可靠的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在运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定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程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收回的合同实际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