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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药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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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网络营销已日益进入大众消费群体的生活,较之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在实时性、便利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方面独具优势,但网络交易存在安全隐患和监管的难度,加之医药食品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监管机构应积极主动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医药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营销;医药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14-01

一、我国医药食品网络营销安全的现状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

目前突出问题主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这些食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甚至没有标签,也无从了解其成分、配料等其他信息。而在医药领域,这些产品的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威胁。

(二)重大医药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的案例层出不穷,2005年苏丹红事件席卷全国,2006年瘦肉精中毒事件,2007年乐事薯片等23种进口食品抽查不合格等等,这类事故在唤醒消费者的同时,也给经营者以警醒,医药食品安全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跨越,否则,中伤的不只是消费者,市场经济的秩序也会陷入混沌。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来看,2005年,涉及互联网的投诉达7189起,与上一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96.3%,增幅居各类投诉的首位。事实上,网络销售坑骗消费者事件的实际发生数要远远高于这一数量,因涉及金额不多或不法商家无迹可寻等各种因素,多数消费者放弃投诉的权利。这必然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与信心。

(四)网络交易支付陷阱屡屡出现

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二、原因分析

(一)网络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实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比例不到四成。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准入程序相对简单,一般是比照有形市场,而没有根据自身特点定制适合网络环境的市场准入机制,这就不法网络经营者留下了空隙,同时网络环境的清洁有素也得不到保障。

(二)医药食品上市后,后期评价制度缺失

任何产品,任何服务,在被利益熏陶后总会有不同程度的“变质”,这种现象在自由快速的网络市场尤为严重,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后期评价制度,特别是对于医药食品这种安全要求更高的产品,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刻不容缓。当然,评价并不局限于程序,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考核标准,作出客观理性的评价。

(三)网络售后保障体制不完备

网络售后主要保障的是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现实中,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的困难性、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

(四)电子支付等领域仍有隐患

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我国的网络消费者开始习惯网上付款,基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还难以得到保障。

三、我国医药食品网上交易监管制度完善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和完善立法是实现医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医药食品网络营销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网络营销的跨地域性,地方性法规难以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必须结合《食品安全法》,在国家层面对医药食品的网络营销监管进行立法。

(二)改革监管制度

首先,必须拓宽监管的边界,对网络经营者的地址、网络平台以及身份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和确认,必要时可随时实地抽查和核实。同时对已经核查的网络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予以公示。其次,对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管。

(三)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体责任意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在交易平台提示和预警信息,同时,对发现销售“三无”食品或者违法销售进口食品等情况,应对经营者进行及时纠正和清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与监管机构建立医药食品网络营销安全“黑名单”,将销售不合格、不安全医药食品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之中,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对其实行规定时限的市场禁入。

(四)加强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应着重以信用监管为抓手,通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其交易规则,完善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主体资格档案、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反馈、奖惩体系,逐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网络经济长效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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