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析及政策建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析及政策建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成功试点,“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也逐步扩容。文章就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试点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影视服务业 营改增 分析 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推行。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成功试点,“营改增”在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也逐步扩容。本文就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试点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电影和影视服务业包括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是电影电视产业链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属消费性文化创意产业范畴。影视剧本著作权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视节目播映权等均在本次试点中被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电影放映、影片发行收入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范围。

一、影视节目制作试点营改增情况分析

(一)影视节目制作增值税进项税来源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源的取得,对分析“营改增”对影视节目制作企业的影响有较现实的意义。本文抽取了上海某电影集团企业近三年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共4部样本,拟从影视剧制作主要成本构成入手对影视剧制作成本增值税进项税来源作一分析。

1.直接人力成本。直接人力成本包括演员酬金、工作人员酬金、协助人员费用等,对该类人力成本费用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抽取的样本中直接人力成本支出占制作总成本的20%~48%不等(抽取样本中不同片子核算口径不同,服装、道具、布景等环节如承包给第三方制作,则相应的费用中包含人工成本因素)。影片总投资额、创作题材、主创实力等各种因素,不同影片直接人力成本差异区间较大。但纵观整个创作成本,人力成本支出占绝对比重。

2.剧本费。剧本成本主要包括自创剧本和购买剧本版权两种形式。对于自创剧本,主要为剧本创作人员酬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外购剧本版权,以往购买个人著作版权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营改增”试点对此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若购买个人著作版权,仅能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发票。

3.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未纳入上海“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前述费用作为制片的主要成本构成项目,根据我们的抽样统计平均占制片总成本的10%左右。

4.差旅费。差旅费一般包括飞机、火车、轮船费、出租车等费用。铁路运输目前暂不属于本次试点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搭乘出租车目前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特技制作费。特技制作费未纳入上海“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影视技术的不断提高,特技制作费在制作成本中的份额不断增长。在4个样本中,其中有一部片子特技费(含电脑特技费)占制作总成本的11%。

6.化、服、道、摄影、布景、照明、烟火枪械费。这类费用通常分两种类型,即租赁和自制或购置。租赁,通常包括服装道具租赁、摄影照明器材租赁、布景租赁等;自制或购置,如服装定制或购买、道具制作、布景搭建等。从理论上而言,租赁、自制或购置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影视节目制作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情况分析

影视制片业作为一项创意文化产业,有别于普通的工业制造业,人员成本占成本比重较高,且制片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范围较广,与其他服务业关系密切,受“营改增”执行地区范围和应税服务范围等多重因素影响,影视业实际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和绝对量较少,直接导致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量的减少。就目前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主要受以下客观因素的限制:一是,跨地区拍摄,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行“营改增”,从长远看,税收洼地效应会逐渐凸显,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向上海流动。但影视业有其行业特殊性,很多影片是跨地区拍摄,在外地发生的服务性制作成本,很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可抵。就地取材、就地取景、就地拍摄,是影视业拍摄制作的特点,由于各地税务管理水平不平衡,按以往经验,在外地拍摄时,尤其在偏远地区,取得发票的难度很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量相对较少,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来源受到限制,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

二、电影放映和电影发行营改增工作初探

电影放映业务的下游直接面对客户,且以个人客户为主,其上游直接面对电影院线。电影院线和影视发行公司为电影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影视发行公司一手牵头电影院线,一手牵头制片单位。

“营改增”之前,电影产业链的相关方均属于现代服务业,影院的票款收入、发行公司的发行收入和片方的电影版权收入均为营业税纳税人。电影放映业务营业税税率3%;根据相关政策,电影院线和发行公司获得的分账款,即电影发行收入免营业税;发行公司发行收入营业税税率5%;片商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目前,电影产业链中,仅片商的电影版权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余环节的税收政策均未发生变化,“营改增”对电影产业链中的相关业务尚未产生实质性税赋影响。根据现行政策,由于影片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影视发行公司和片商及片商之间等收入分配环节的重复征税现象仍无法避免。

假设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各增值税应税业务环环相扣,重复征税现象自然消除。但产业链中利益相关方的税负必然会发生一定变化,若不考虑固定资产购置因素和税收减免因素,则从影院到片方各环节均可能产生增值税税负。假设电影产业链各环节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率差异,则重复纳税现象只能部分消除。

三、影视服务行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电视剧制作“营改增”衔接工作的政策考虑

“营改增”试行初期,影视制作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因素多,进项可抵扣税源较少,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现象较为突出。相比电影版权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电影发行收入仍可继续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电视发行收入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推出,或因为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提高,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建议针对电视制作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电视剧的生产制作以具体剧目为项目核算单位,每部剧目独立核算。建议参考土地增值税清算模式,以电视剧的完整运行周期为单位,进行增值税清算。经清算,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影视业试点企业,由财政进行补贴,同时建议主税和附加税同时返还,而非目前执行的只返主税、不返附加税费。

(二)继续免税扶持,支持影视文化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精神,“事改企”转制文化企业,在电影节目播映权收入上,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前文提及的财税〔2012〕86号文件,将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期间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

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选择影视业作为“营改增”试点,目的是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减轻文化产业的税赋,减少重复征税。同时对于国有转制影视文化企业,需充分考虑该类企业由于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主旋律影片投入与产出不配比现象严重、历史负担较重,完全走市场化路线困难重重,这类企业尤需政府的扶持。建议免税期结束后,能出台后续政策,从税收政策上对该类企业予以倾斜。

(三)按行业稳步推进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工作

完整的电影产业链涉及电视剧的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电影后期制作、影视基地经营(游览景区管理)等众多方面。本文建议在逐步扩大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在相关城市或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影视文化业的行业及其产业链特点,以及现有的税收政策,按行业稳步推进影视行业的“营改增”工作,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章雁,2012)。

(四)加大政策辅导和政策解读力度

从上海地区“营改增”的试行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推行上存有差异,建议政府部门建立一个权威性“营改增”政策解读机构,财税机关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能及时获得更多的政策辅导,以进一步顺利推进“营改增”的试点和扩容。

(作者为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师、EMBA在读)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广电总局计划财务司.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1(1):13.

[3] 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J].上海:新会计,2012(6):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