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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株洲银行业服务收费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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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金融消费维权的角度,对株洲银行业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了深入调查,总结了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其收费的主要动因,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服务收费;金融消费;维权

最近,中央编办批复人民银行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赋予其拟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权力,受理、调查和调解金融消费投诉、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维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行业服务收费是金融消费的主要内容,为了解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近期人行株洲中支对辖内11家商业银行机构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走访8家机构,向银行机构和个人客户共发放有效问卷236份,全面掌握了辖内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调查发现,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已被普遍重视,收入迅速增加,增速超过了经营总收入增长,商业银行在盈利渠道上逐渐突破了存贷款利差的单一模式,服务收入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了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优化。但我国目前银行服务收费不规范、不透明、不合理等现象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遇到了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尤其是作为银行金融业务的消费者,对日益增多的服务收费项目表现出强烈的不理解与抵触情绪。本文总结了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其收费的主要动因。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金融消费维权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 银行服务收费现状

(一)收费收入迅速增长。一是中间业务收费收入增长快于经营总利润增长。以参与调查的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例,2011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分行中间业务收入达555亿元,比2007年增长155%,年平均增长2625%;经营总利润2011年为1014亿元,比2007年增长98%,年平均增长1857%,中间业务收入比经营总利润年平均增速高768个百分点。二是中间业务收费收入占经营总利润比重增高。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分行2011年中间业务总收入占经营总利润比重为5473%,比2007年末提高了1223个百分点(见图一)。

(二)收费项目不断增加。商业银行收费项目从过去单一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扩展到对非基本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托管业务、电子银行、担保承诺、保理等业务的全面收费。2011年底,株洲市五家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收费项目分别高达553项、168项和116项。其中,收费项目最多的是中国银行株洲市分行,有880项,仅国际结算及对外担保业务就有160项收费,收费项目最少的是光大银行株洲分行有23项。

(三)收费内容快速拓展。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的大量出现,银行收费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如银行理财产品:部分理财产品公布的收益率中并未扣除费率;有些银行虽标明产品的费率和收益,但实际上银行结算时,会扣收近1%的扣除费率;再如各商业银行在对公业务的银行账户管理,除收取账户的开户费,还收取账户的维护费、信息变更费、印鉴变更费、账户查询费等费用。

(四)收费方式不断创新。新的金融服务手段的出现,成为银行收费的新亮点。如近年来出现的名目繁多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功能的增加成为新的收费方式。银行可以直接扣收银行卡年费、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代收、代付等费用。又如银行和企业签订的第三方支付协议,也成了银行向客户收费的新手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费标准难以获得消费者认同。根据客户调查问卷情况反映,消费者反映不满意较为集中的几个服务收费项目有:银行卡年费、ATM机跨行取款费、异地存取款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挂失费和短信费等,这些项目大多收费在10元至30元之间,部分消费者甚至认为有些项目不该收费。超过6成参与调查的消费者希望通过加强监管,整顿商业银行经营秩序,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促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合理收费。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参考的主要是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2003年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它们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规定不涉及具体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定价自仍然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一直表示收费标准是基于运营成本考虑,这无可厚非,但运营成本是如何计算的,收费价格又是依据什么定出来的?而且不同银行为什么有如此大差距等,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商业银行定价标准既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也不需要经过公众听证环节,更不会与消费者磋商,只要通过窗口公示就能自主收费,且收费项目越来越多,基本上只增不减,从2003年的237项增加到2011年的914项,增长28565%,令消费者难以接受。

(二)同类项目行际收费差异较大。如个人网银跨行转账交易,株洲市五家国有大型银行按交易金额05―1%不等。其中,收费最低的是建设银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05%,最高25元收取;收费最高的是中国银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1%,最高100元收取。又如ATM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工商银行每笔4元,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不收费,大多数银行收2元,其中,中信、光大和兴业银行株洲支行,每个月只收取前2-3笔取款手续费,后续不收。再如短信服务费,大部分银行收取每户每月2-5元不等的服务费,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则不收费。还有个人按揭贷款工本费、信贷额度占用费、贷款承诺费等,有的银行收费,有的银行则不收,中小金融机构不收费居多,且收费标准不一。

(三)借道中间业务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一是“利改费”。如某商业银行株洲分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要保证一定额度的综合收益率,综合收益率高于实际贷款执行利率的收益部分可作为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即实际贷款利率不上浮,而将议定的上浮利率部分利息折算成个人理财费、财务顾问费等中间业务费用收取。此类协议颇带强制性质,对于借款人来说,虽然没有增加总融资成本,但是借款人并非需要银行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银行也并没有实质性的提供相应服务,不符合金融市场公平交易、质价相符的原则。二是“转嫁费”。部分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按照贷款金额的1%―5%向开发商收取按揭贷款手续费,部分开发商甚至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357%的消费者均反映贷款业务存在费用转嫁现象,业务收费偏高不合理。

(四)收费定价机制尚不健全。参与调查的11家商业银行明确标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仅限于传统的7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其余95%以上的收费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给了商业银行收费很大的想象空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加上对资金来源和运用高度关注,中间业务往往作为附属打包产品用于主营业务拓展,从而难以判定其自身价值,影响定价准确性;另一方面,银行定价机制不透明,缺乏与消费者充分有效沟通,没有建立消费者磋商机制,收费的适当性未经相关部门论证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定价基准有时往往难免有失公允。商业银行每次收费的基本程序都是由收费银行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收费项目、金额和起始收费时间,收费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从多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据调查,475%的客户认为“市场机制不完善,定价过程不够透明”是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493%的客户认为各商业银行“收费标准不一,同一项目差距大”导致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接受。

(五)服务收费不透明。首先是定价机制不透明,缺乏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收多收少怎样收都由银行说了算;其次是收费标准不透明。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在收费前均在相关营业场所和银行网站公示,但普遍存在公示时间短、渠道单一、信息受众度低,张贴告示不醒目、范围涵盖不全等问题,或者虽然公示,但复杂的文本、冗长的陈述让消费者难以读懂,无法准确及时获知收费详情。756%的消费者反映是通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途径了解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说明大部分商业银行通常是一线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才临时告知收费标准。即使是窗口告知,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告知不全面和不充分或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调查有2141%的客户反映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是扣费后才获知。

三、收费出现乱象的原因

(一)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一方面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发改委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上采取了极其宽松的政策,未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将服务收费自直接授予各商业银行,导致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审批权、处罚权没有明确,对已经发现的违规收费,也未见公开报道具体的处罚措施。由于违规成本太低,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十分有限。

(二)国内银行业竞争不充分。一方面由于竞争压力小,特别是国际同行的全面准入和同条件竞争目前还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垄断程度高,虽然国内银行家数不少,但准入条件高,经营体制相对垄断,竞争不明显,不充分,商业银行重收益轻服务,在保障和服务上都相差不大,在收费项目及金额上相互竞争,基本上只增不减,消费者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

(三)消费者缺乏话语权。收取门类繁多的费用,究竟提供了哪些配套的相对应的服务?定价的依据是什么等,令消费者感到困惑。窗口公示未予以具体解释,只是笼统解释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说白了就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收费的标准和项目没有选择空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

四、规范服务收费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必须关注客户的感受与市场反映。在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不能因为消费者的反对存在部分不合理因素,或者认为这些反对无法阻碍其收费就漠视乃至蔑视公众感受。若不能取得广大消费者对中间业务收费的理解与认同,就不能较好地维护客户感情,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的转向,使银行的收益难以得到真正提高。商业银行为追求短期收益的快速提高,高密度地对中间业务项目增收费用,无视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心理感受,是明显的短视行为。只有充分关注顾客的利益和市场的反映,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实现企业可持续长远发展目标。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办金融,引进适当的价格竞争机制。在成本可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提高科学定价能力。尽量解决方案出台之前的合理性问题、方案出台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方案出台之后的消费者磋商机制问题。对同质化和社会影响面大的基本服务实行免费或较低收费策略;对能够为客户提供高端增值服务的产品及服务可采取较高的收费策略;对一些技术含量低、投入成本相似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尽可能在一定浮动范围内平衡收费标准。此外,针对弱势群体,应采取必要的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形成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合力。一是针对目前市场收费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的现状,可考虑由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完善中间业务收费相关制度,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商业银行详细披露每一项中间业务收费的原因、成本、定价方法、收费标准等具体信息,引导公众从市场化角度辨证地看待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争取换位思考和理解支持。三是社会监督。一方面通过事前公示、网上公示、营业场所张贴告示等方式,确保客户的事前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让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能够货比三家;另一方面,与消费者加强沟通,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逐步建立起消费者磋商机制,确保收费的公开、公平、合情、合理。

(四)创造价格与质量对等的服务水平。近年来,株洲各商业银行陆续增加了服务收费项目与种类。与此同时,服务质量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而且,一些项目在新收费用后并没有提供与收费前不同的相应服务。在垄断或选择服务产品范围受局限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但这种格局不可能长期维持。因此,商业银行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改进服务手段,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真正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让消费者充分感受商业银行服务带来的便利,将同业竞争的重点从低价格吸引客户转变为高品质服务吸引客户。

(五)培养正确的金融消费观。从习惯免费享用金融服务到自愿为银行服务合理付费,客户理性金融服务消费观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多种传媒渠道,对理性消费观进行引导和培养,从而优化中间业务收费的软环境。商业银行要向市场传达并强化中间业务收费是金融业商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使消费者认识到合理规范的收费有利于促进银行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好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外部环境上引导消费者提高对收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对银行收费的认同。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收费项目做好解释工作,使消费者理解并接受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为中间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