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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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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具有扶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双管齐下、政府官办协会发挥重要职能、加强内容保护等特点,并呈现出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兼顾公众利益、适当维护在线服务商的利益、强化政府部门的权力以及明确电子定价制等趋势

[关键词] 韩国出版业 数字出版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3) 01-0094-04

近年来,以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韩国百济艺术大学教授金贞淑说:“韩国数字出版市场2007年后就处于原地踏步状态,但随着亚马逊Kindle的成功,局面开始发生变化。2010年,数字出版规模增至1975亿韩元。”[1]韩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不断扩张,离不开先进法律制度的规制。韩国在出版方面的法律非常完备,并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实现及时对旧法进行了修订。了解同是亚洲国家的韩国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特点,分析其未来发展趋势,对我国进行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韩国数字出版管理制度概述

韩国是世界上信息技术发展最快也是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互联网规制中,韩国以立法为基础,以技术过滤为依托,以分级审查为辅助,呈现出具有国情特色的管理格局。

1.1 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

目前,韩国初步建立了相对行之有效的互联网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在维护数字版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国版权团体联合会(版权保护中心)共同管理互联网版权事务(见表1)。

1.2 “小政府、大协会”的市场管理模式

韩国的出版管理体系属于“小政府、大协会”的市场管理模式,协会分担了政府大部分管理职能。政府官办协会中,韩国复写传送权管理中心负责协商处理有关各种出版邻接权问题,韩国刊行物伦理协会内设审核室和个别审核委员会,审核室负责审核图书、定期出版物、漫画、电子出版物和广告等不同审查领域[2]。此外,与数字出版有关的协会主要有电子出版内容管理中心、电子图书协会、Electronic-BookKorea、Booktopia、韩国出版物伦理委员会、韩国电子出版协会、泛在出版振兴中心等。另外,韩国民间自发组织成立了不少于140个社团,如“游戏制作者协同社团”“出版协同社团”等,增强了文化产业各个行业的自律[3]。

1.3 数字出版法律体系

为适应数字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韩国政府陆续对《出版及印刷振兴法》《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废止或修改的内容在70%左右(见表2)[4]。

韩国通过制定和修改一系列相关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将网络出版物、电子书、电子游戏、网络多媒体等各种形式的数字出版物纳入了法律规制范围。

2 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特点

韩国先进的出版行政管理与法律规制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现有法律已很难解决互联网上的著作权问题。为此,韩国陆续对旧的出版法律法规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并推出新的法律如《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电子出版产业育成法》等。同时,韩国是较早把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国家。韩国政府视数字内容产业为韩国未来高成长性的重点产业,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特别是游戏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之一。1999年4月8日韩国政府作出对所有电子出版物零税收的特殊规定,从政策上大力支持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6]。另外,韩国政府给了电子游戏合法的地位,并且注重培育工作,快速发展数字娱乐业。2010 年至2011 年,韩国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成立相关机构,培养紧缺人才,加快电子出版产业的发展[7]。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建设,既是适应数字出版产业近年来高速发展趋势的结果,也是政府把数字内容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的结果。

2.2 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双管齐下

韩国数字出版管理制度建设既有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有成熟的行政管理体系,以此共同规范数字出版的发展。

韩国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针对各种形式的数字产品做出详细的规定,能够更好地解决数字时代产生的新问题。韩国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及“小政府、大协会”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模式有效地对数字时代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进行管理。把数字出版物纳入市场管理范畴,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良性发展的作用。

2.3 政府官办协会发挥重要职能

韩国官办协会由政府全额资助并由政府授权。它们代替政府行使一定的职能,有效地打击盗版及审查出版物内容,杜绝盗版及有害出版物的流通。

在韩国由复写传送权中心集中管理出版物的著作权,由出版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韩国复写传送权中心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接受版权所有者的委托,对著作权和传送权进行集中管理;二是杜绝盗版出版物的流通。在打击盗版方面,该协会采取与政府执法人员联合协作的方式[8]。韩国出版物伦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审查图书、杂志、漫画、专业报纸、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是否存在有害性,审查广告内容及其他不当表示等,开展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外国出版物的引进推荐、审查其是否存在有害性、下达配发停止命令等[9]。

2.4 数字出版法律内容方面的特点

(1)法律规制范围广,涵盖多种形式。目前韩国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包括有关出版与印刷、网络多媒体、电子游戏、影像、音乐、电子出版产业等方面的法律,几乎各种形式的数字出版物都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法律规制范围更广、更具体、更具针对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多种形态数字出版物的发展要求。

(2)明确在线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韩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在线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既规定其享有临时复制等合理使用的权利,也赋予版权人求偿权,要求在线服务提供者必须采用技术措施保护拥有数字版权的作品的在线传播并对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保护。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要履行通告义务,第142条规定当权利人提出要求时在线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阻断相关盗版物等非法传送的技术性措施[10]。

(3)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依据韩国《著作权法》第124条的规定,在电子形式的作品中故意删除、修改、伪造版权管理信息;明知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已经被删除、修改或伪造,却从事发行、公开表演、公开传输或是进口原始作品或复制件等行为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另外韩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任何未经授权的能使技术保护措施无效的技术、服务、产品、装置等都是违法的,任何提供、制造、进口、转让、租借及互动传播上述技术和服务等的行为也视为对著作权的侵害。

3 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3.1 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在韩国,著作权案件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两种。近年来韩国著作权诉讼把著作权侵权行为列为非亲告罪,即任何人都可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这就扩大了著作权诉讼中的公诉范围,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韩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基于公众使用目的,图书馆复制或互动传播的作品,允许同一时间使用者的数量不能超过图书馆(或是授权给拥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保护的作者)拥有的作品复制件的数量。图书馆可以复制或互动传播作品等以供其他图书馆的使用者通过计算机获取,但是在作品的一部分被出版销售的情况下,从出版之日起五年内不允许被复制和互动传播。上述情形,如果作品正在以数字化形式出售,图书馆不得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同时规定图书馆将图书复制或数字化应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金。这样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权利。

3.2 兼顾公众利益,适当维护在线服务商的利益

在限制版权人财产权方面,韩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为了学校教育的目的,不可避免地对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互动传播是被允许的,也没有缴纳补偿金的义务,但是必须实行政府法令规定的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著作权及相关权受到侵害。

韩国《著作权法》第133条第3项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采用纠正劝告制度,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这种制度给了在线服务提供者主动改正的机会。

3.3 强化政府部门的权力

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规定,韩国版权团体联合会接受著作权人委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终止及删除要求;取缔盗版物的离线供应及流通,如没收或废弃或删除。第133条第2款规定,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在经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审议之后,针对3种情形向在线服务提供者发出纠正命令:网络上传送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复制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3次以上接受删除或停止传送命令的公告板。第133条第3项规定,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

按照韩国有关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可向广播通信委员会提出关闭侵权网站的要求,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处理、停止、限制等要求[11]。

3.4 明确电子书定价制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书的制作环境日益改善,电子书阅读装置逐渐普及。但是由于流通商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读者要求降价的声音越来越多,电子书的价格由流通商还是出版社来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混乱的状态。韩国出版人会议坚持主张图书定价制也应适用于电子书,目前《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中有关图书定价制条款的修订案已提交国会。从2013年上半年起电子书和纸质书一样能够由出版社来决定价格[12]。

法律制度要适应不断进步的技术发展,才能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在韩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新形态出版物的发展提供了行政及法律依据。韩国数字出版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注 释

[1]廖小珊.数字出版遭遇成长烦恼:中韩业者共议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前景[OL].[ 2011-09-20].http:///newmedia/2011-09/20/c_122062387.htm

[2]余敏.国外出版行业协会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5:212

[3]李沂霖.韩国文化产业发展探究[D].长春: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2011:19

[4]陶丹. 数字化时代韩国出版产业特色[J].中国编辑,2005(6):95

[5]韩国投入635亿韩元做大电子书市场[OL].[ 2010-10-02].http:///gundong/detail_2010_10/02/

2694627_0.shtml

[6][韩]金才允著;金菊贤译.韩国的出版政策及其沿革[J].出版发行研究,2000(12):137

[7]甄西.韩国电子图书出版的回顾与展望[J]. 出版参考,2012(2):40

[8]日本韩国出版业考察报告(下)[J].出版发行研究,2004 (4)

[9]甄西.韩国的出版团体:出版物伦理委员会[J]. 出版参考,2008(12): 38

[10] [11]魏红.韩国修订著作权法加强网络监管[OL].[2010-12-02]. http://.cn/internet/content/2010-12/02/content_815923.htm

[12]韩性峰.数字出版韩国的探索与实践告诉我们什么[OL].[2012-02-22].http:///world/2012/0222/181369_2.shtml

(收稿日期:2012- 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