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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林木种苗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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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我国林木种苗业目前面临的问题解决对策做一探讨。

关键词: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

1 当前我国林木种苗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与科研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1.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不够规范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领证率不高,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现象较为普遍。种苗生产经营中假冒为劣、以次充好、未审先推以及虚假广告误导等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

1.3宏观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林计划下达晚,给种苗的超前准备带来难度;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引导不够,种苗生产仍存在着盲目性,甚至出现了卖苗难的情况;国家种苗工程项目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种苗管理体制不顺。

1.4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5由于检疫设备不健全,人员少,对林木种苗的进出检疫管理跟不上,因此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引进种苗的质量。

1.6育苗规模问题

目前虽然育苗面积较大,但苗圃规模普遍较小。小规模苗圃基础设施薄弱,技术含量低、集约化生产和产业化开发受到制约,也给苗圃地的规范管理带来困难。今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要把精力放到林木种苗质量提高上来。

2 完善林木种苗发展的对策

2.1加强社会化服务,指导种苗生产

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建立全国林木种苗信息网,定期种苗供求和林木良种信息,搞好余缺调剂;培育林木种苗市场,为农民和社会提供交易场所;积极培育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成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的有益补充,为广大农民和社会提供服务。

2.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种苗市场

宣传贯彻好有关法律明确的各项制度规定,才能营造出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林木种苗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才能使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特别是种苗从业人员和种苗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掌握法律,提高种苗行政执法能力。

2.3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检验水平

建立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抽查结果与六大工程造林任务投资挂钩。继续开展质量信得过种苗基地评选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林木种苗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加强执法监管,整顿林木种苗市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维护种苗生产、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是推行种苗招标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4科技创新,增强林木种苗发展

抓林业要抓科技,抓科技首先要抓种苗。要开展森林植物种质资源和基因收集保存和研究,建设森林植物种质保存库,扩大保存优良育种材料。针对六大工种建设特点,组织林木育种攻关,加快选择、改良和引进抗逆性良种、速生丰产林、优质经济林品种,绿化美化树种、花卉等;加强种子加工处理技术、组织培养与微体繁殖技术、容器育苗的容器、基质、长效粒肥的制造等应用性技术研究;抓紧筛选、组装、推广系列科研成果,结合六大工程建设,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结合进行新技术成果孵化,建立林木种苗科技示范园区,联合兴办种苗集团;建立种苗质量认证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

2.5理顺管理体制,成立管理机构

当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把种苗管理机构纳入行政管理序列,落实和保障种苗执法工作经费,切实理顺林木种苗管理体制。必须成立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省林技总站合署办公,并赋予该站相应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职能。

2.6搞活苗木,创新机制,加快产业化发展

深化国有苗圃改革,由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为真正企业化经营,建立起市场运作平台,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民营企业,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探索提高种苗质量效益,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经营,在资金、流通、调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公平竞争,促进产业化发展。

2.7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