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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门,就能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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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一些公司常常利用因未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机会将公司关门大吉,然后逃之夭夭。试图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改头换面后却又在某个时候的某一处又开一家公司。企业关门了,逃避债务就真的可以溜之大吉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退出市场,但是应该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操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必须在15日内由股东组织清算,清算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现有资产将所有税、费、债务支付完毕,刚好够或还有多余的;另一种是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按照公司法规定,前者出具一份清算报告,股东签名盖章后提交工商局办理注销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办理注销公告,公司终止消灭;后者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清算事宜交人民法院监控执行,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此时,公司可能还有许多债务没有偿还,这些是被人民法院认可的可以不还的债务;关键是股东、老板是依法没有义务代为还公司债的,除非股东自愿。

那些故意不年检而导致营业执照被强制吊销的公司,其老板(投资人、股东)显然是拒绝清算的,往往公司执照被吊销10多年了,公司还没有清算,尤其是一些自然人股东,认为我国目前对户籍管理较为松散,身份证上的地址,根本无法按图索骥。

正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确实遇到很多类似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就已经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公司清算,列举如下主要规定,供使用参考。

1、以下情形,公司被吊销执照后15日内没有依法开展清算活动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10、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