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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换汇成本的拓展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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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简称换汇率,一般泛指企业用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的外汇净收入所需要耗费或投入的人民币成本。但由于对人民币成本测算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歧义,传统的换汇成本概念在实践的应用中也因此经常被很多人误解甚至滥用。实际上,只要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民币成本进行清晰地细分和界定,我们即可将传统的换汇成本进行拓展与重构,并得出一些新的核算概念与工具,从而使得我们在交易磋商工作中能更加准确、方便和灵活地加以运用。

一、换汇成本的拓展与重构

从支出流向、退税收入和贸易术语三个不同的角度来重新划分和界定人民币成本,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更加清晰的换汇成本新概念。

(一)从支出流向看人民币成本

从支出流向的角度来看,出口商品的人民币成本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即出口商品的生产或采购成本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从属费用。据此,我们可细分以下一些换汇成本:

1.换汇生产成本。即指生产型出口企业为获得一单位的外汇净收入而实际支出的出口商品人民币生产成本,这里的生产成本在包含或不包含增殖税时,换汇生产成本的计算应略加区别。

2.换汇采购成本。与换汇生产成本类似,换汇采购成本则可指流通型出口企业为获取每一单位的外汇净收入而向工厂支付的出口商品人民币采购成本,此处的采购成本一般应理解为已包含了增殖税。

3.换汇费用成本。可以指出口企业为获得一单位的外汇净收入而支出的所有交易从属费用,包括国内运杂费、报关报检费、换单费、码头操作费、港区杂务费等,甚至包括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等。

4.换汇总成本。则可以指出口企业为获得一单位的外汇净收入而支出的出口商品总成本。很明显,如果假设换汇生产或采购成本为C1,换汇费用成本为C2,则换汇总成本C3=C1+C2,推算过程如下:

换汇总成本=出口人民币总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采购成本+交易从属费用)÷出口外汇净收入=换汇采购成本+换汇费用成本。

(二)从是否扣除退税收入看人民币成本

虽然出口退税率被作了多次调整,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出口继续享有出口退税,因而退税的收入在出口企业的核算中就有两种处理方法,既可以将退税作为收入的一部分来看待,也可以把退税收入用来冲减企业的出口成本(此处忽略不计退税滞后造成的利息损失)。据此,换汇成本又可以分成两种:

1.含税换汇成本。在计算人民币换汇成本时,如果某商品没有享受退税收入,或出口退税的收入没有从人民币总成本中予以扣除,则求出的结果就是含税换汇成本。换而言之,当我们习惯将退税作为收入的增项来处理时,含税换汇成本是一个更合适的核算指标。含税换汇成本与外汇买入价相比并不能直接反映交易的盈亏情况,因为还必须得考虑每单位外汇可分摊到的退税收入。

2.退税换汇成本。与含税换汇成本相反,在计算换汇成本时,如果将出口退税的收入从人民币总成本中扣除,则求出的结果就是退税换汇成本,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退税换汇成本=(出口人民币总成本―退税收入)÷出口外汇净收入

显然,退税换汇成本与含税换汇成本之间存在以下等式关系:退税换汇成本=含税换汇成本-每单位外汇的退税收入。另将退税换汇成本与外汇买入价相比还可直接说明交易的盈亏结果。如果设退税换汇成本为C,外汇买入价Re,则当C>Re时,出易亏损,当Re<C时,出易盈利。但要注意换汇成本与外汇买入价相比只能反映交易的盈亏情况,而盈亏的具体金额还取决于外汇净收入的总数额。

(三)从贸易术语看人民币成本

在涉及外汇费用的情况下,出口企业用汇时购汇与付汇的方式不同,相应的人民币成本也就会有所不同,从而可产生以下几种换汇成本:

1.FOB换汇成本。不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在计算换汇成本时,如果将人民币总成本仅限于货物交到装运港为止的一切成本和费用,则求出的结果就可以称之为FOB(C)换汇成本。值得注意的是,FOB换汇成本并非仅指出口贸易按FOB术语成交时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也可以同时指出口贸易按CFR或CIF术语成交而所有涉外劳务费用均由企业采用自有外汇或对外收汇后支付时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劳务费用主要包括海运费(F)、保险费(P)和佣金(C)等。譬如,在按CIFC对外成交时,FOB换汇成本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FOB换汇成本=出口人民币总成本(船舷为止)÷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若设FOB换汇成本为CE,出口人民币总成本为CR,CIFC外汇收入为R,则上式可具体表述为:CE=CR÷(R―F―P―C)。

2.CIF(C)换汇成本。如果出易按CIF(C)术语达成,而所有涉外劳务费用如海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均由出口企业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购汇支付,则在核算换汇成本时,毫无疑问应将上述所有劳务费用均计入“换汇”的人民币总成本,而不得在CIFC外汇收入中再做重复扣除,这样的条件下求出的结果就称为CIF(C)换汇成本。

譬如在出口企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劳务费用的情况下,CIF(C)换汇成本可计算如下:

CIF(C)换汇成本=FOB人民币总成本+劳务费用总额*外汇卖出价CIFC外汇总收入

3.CFR(C)换汇成本。在计算CFR(C)换汇成本时,除了无须考虑保险费用,其他方面均与CIF(C)换汇成本的核算方法相似。

除上述三类分法之外,在实务中,还有所谓的“保本换汇成本”和“实际换汇成本”之说,很多企业以此为依据进行报价核算或大致估算一笔交易的盈亏额。

二、换汇成本概念在实务中的灵活应用

在实务中,灵活地运用以上的一些换汇成本计算方式,有利于我们在退税、报价以及盈亏等方面方便地进行核查和验算。

(一)退税核算

1.利用换汇采购成本可以简便地测算出每一单位外汇收入可分摊到的退税收入,其值等于出口商品的换汇采购成本除以(1+增殖税率),再乘以出口退税率。求出每一单位外汇收入可分摊到的退税收入后,再加上银行的外汇买入价,就可以立即测算出每一单位外汇净收入可以给企业带来的人民币总收入。

2.将含税换汇成本与外汇买入价进行比较,可以从微观实务的角度来考察汇率与退税率的合理性及其调整的必要性。若两者相等,则说明交易的利润完全依赖于出口退税,利润额恰好等于退税收入;若后者大于前者,则说明交易的利润大于出口退税;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只有当两者的差额小于退税收入时,交易才有利润,否则就会亏损,而且利润额肯定小于出口退税。而当含税换汇成本普遍地明显低于外汇买入价时,就有可能关系到人民币币值是否被高估的问题了。

(二)报价核算

1.利用换汇采购成本对外报价。流通型外贸企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核算对外报价:一种是构成要素加总法,另一种是所谓的“盈亏换汇比”法。因为在计算上相

对简便易行,所以目前在报FOB价时还是第二种比较盛行。但很多人将盈亏换汇比(Y)定义为“在考虑退税条件下的盈亏平衡点时的出口换汇成本”,其实从推导和应用上来看这种定义显然是不严密、不科学的。实际上,如果将盈亏换汇比(Y)定义为:Y=外汇买入价÷[1-R/(1+VAT)],(设退税率为R,增值税率为VAT),则其正确的解释应为:保本的换汇采购成本,也即按该换汇采购成本对外报价时,企业的销售收入仅仅足以弥补其出口商品的采购成本,而无法确保收回交易从属费用和预期的目标利润。因此,在利用这个保本的换汇采购成本,即所谓的“盈亏换汇比(Y)”对外报价时,我们还得考虑在价格中加上交易的所有从属费用以及预期的利润,这就是我们经常采用以下公式报FOB价的原因:FOB价=采购成本÷Y×(1+定额费率+预期利润率)。其他术语如CFR、CIF等的报价则可由其与FOB的关系经推算而得出。

2.利用换汇生产成本对外报价。生产型出口企业也可以利用类似的“盈亏换汇比”法简便的核算对外报价。但此时的盈亏换汇比(Y)应解释为“保本的换汇生产成本”,也即按该换汇生产成本对外报价时,企业的销售收入仅够弥补其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而无法收回交易的从属费用与预期利润。设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含增值税),退税率为R,银行外汇买入价为Re,则保本的换汇生产成本或盈亏换汇比(Y)可推算如下:保本FOB价=C÷Y

保本FOB价×Re+保本FOB价×Re×R=C(生产企业的退税收入=FOB价×Re×R)

保本FOB价=C÷[Re×(1+R)]因此,保本的换汇生产成本或此时的盈亏换汇比Y=Re×(1+R)。而生产企业在对外报FOB价时,还应考虑预期利润及交易从属费用等诸因素,故而有:对外FOB报价=C÷Y×(1+定额费率+预期利润率)。

3、利用换汇采购成本确定出口的最高买断价。当生产型企业(工厂)委托流通型出口企业(外贸公司)出口时,外贸公司通常会根据具体产品的退税情况,按照一个买断价(也即采购价)把销售货款和退税收入一次性结算给工厂。而外贸公司愿意支付的这个最高买断价(采购价)其实也是在计算保本的换汇采购成本的基础上求得的。

假设已知商品的对外销售价格设为P,银行外汇买入价为Re,增值税率为VAT,退税率为R,则若要求出外贸公司愿意支付给工厂的最高买断价X,必须得先求出外贸公司出口的保本换汇采购成本Y,因为X=P×Y。在外贸公司保本不盈亏时,其出口的总收入I必须恰好等于其支付给工厂的商品买断价(或采购价)X,其中总收入由退税收入和结汇收入两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如下:

I=X÷(1+VAT)×R+P×Re,因为X=P×Y,I=X;

所以,X÷(1+VAT)×R+P×Re=P×Y,(其中X÷(1+VAT)×R为退税收入)

也即:P×Y÷(1+VAT)×R+P×Re=P×Y(等式两边同除以P)

Y÷(1+VAT)×R+Re=Y(等式左边可理解为每单位外汇创造的人民币总收入)

对最后的等式进行整理,求出的保本换汇采购成本Y=Re÷[1-R/(1+VAT)],再将Y与P相乘即可得出外贸公司愿意支付给工厂的最高买断价(采购价)。当然,只有在外贸公司实际支付的采购价低于此最高买断价时,外贸公司出口才有一定的盈余。要注意以上推算应存在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工厂按照外贸公司的买断价(采购价)开足增值税发票;二是外贸公司按实际收汇向工厂结算,所有交易从属费用由工厂承担。

(三)盈亏核算

除了常用的收支相减法进行盈亏核算之外,我们也可以从换汇成本的角度采用以下公式来验算一笔出易的盈亏额,即:

盈亏额=(外汇买入价―退税换汇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或:

盈亏额=(外汇买入价+每单位外汇的退税收入―含税换汇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买入价+换汇采购成本*退税率1+增值税率―含税换汇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

将上述盈亏额分别除以出口销售收入和出口总成本,则可以分别求得销售盈亏率以及成本盈亏率。若将盈亏额(P`)除以用于“换汇”的人民币总成本(CR),则可得出“换汇成本盈亏率”,而且其值也必然等于外汇买价(Re)与换汇成本(CE)相减的值再除以换汇成本,即:P`÷CR=(Re―CE)÷CE。

总之,拓展后的换汇成本概念在定义上将更加清晰准确,既可避免表达中的含糊和混淆,也有利于我们在多方面的实务核算工作中方便灵活地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