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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监管中的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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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多次整顿,难以逃脱“一放就乱,一乱就治,一治就死”的怪圈。为了培育稳健高效的运营秩序,我国在信托监管中在官方监管之外,还应注重市场约束机制的运用。

关键词:信托 监管 约束机制

在2004 年颁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正式将市场约束作为世界银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市场约束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及行为来实现,当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获得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风险管理水平等有效信息时,市场参与者可以甄别资信优良的银行和不佳银行,以此增强提高其投资决策的准确性,更有效地配置资本,避免损失。同时这也能有效地使银行实行审慎的自控管理,实现稳健经营的目的。

一、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

从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来看,各个方面都有改善。在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其地位得到了提高。我国目前监管信托公司的法规主要是“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一法两规” 为信托业的运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一法两规”出台表明中国的信托事业开始走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信托业加强了正面引导,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一法两规”出台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历经磨难和洗礼之后翻开了全新的一页,在信托业资产质量、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方面相对得以提升,自律意识空前强烈的同时,监管机构、监管体系、监管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更加成熟。

二、信托业市场约束机制

信托业重点是客户的制约机制,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制约。此外,还有信托监察人和同业协会的制约。信托监察人是在受益人不确定时,以客观中立的地位来监督受托人执行信托业务。在信托行业,对信托机构而言,债权和股权制约的力度是比较小的。这是因为信托机构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它本身的功能是进行资产管理,因资产管理而有了融通资金的功能。资本来源于委托人对受托人基于信托目的进行的资产所有权的移转。信托机构自有资本相对较少,而进行大规模举债的意义也不大。信托机构代人理财,主要任务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够向受益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公司要取得好的经营成果,主要是要在某个领域有较好的投资才能。在这一领域展开资本的运用。信托公司的资产大多来源于委托人,有委托人,必然有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是自益委托,即委托人是受益人本身。所以信托机构的利益相关人主要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他们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1.委托人制约机制

简单来说,委托人就是信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为什么说是“原所有权人”呢?因为委托人一旦成立信托契约之后,就必须将约定作为信托财产之财产权移转所有权予受托人(动产就是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就是移转登记),而信托财产一旦移转所有权予受托人之后,就和委托人脱离关系,由受托人依信托本旨进行管理、处分、运用。换言之,以设立信托为目的,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它处分给予自己信赖之人,使其依一定目的为管理或处分之人,称委托人。在信托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委托人的资格,但由于信托之成立,分为契约和遗嘱二种型式,故在契约信托中的委托人,必须有将信托财产行使移转,或为其它处分的能力,所以至少必须具备有行为能力才可为之。而从信托法的条文作一归纳,委托人的制约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变更同意权;(2)对受托人之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所为强制执行,得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3)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4)当受托人不当管理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时,接受金钱赔偿;(5)利益归属权;(6)阅览受托人账簿;(7)选任信托监察人;(8)提出解任信托监察人的申请;(9)对信托公司有违反信托的行为有撤销的权利。信托业务的意旨主体是委托人,信托受托人的行为明显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图的制约,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开展信托业务;对国内信托投资公司来说,证券投资是最熟悉不过的业务。在证券信托分业以前,中国信托业一直支撑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半壁江山,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一批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成长壮大。信托投资策略设计应该以委托人(客户)需求特征和委托人投资意愿、投资偏好为基础。每一个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限制和税收状况是不同的,进而具有不同的客户特征和需求。能否根据委托人具体情况制订适合的投资策略是判断信托投资管理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委托业的需求对信托投资构成了硬性的制约。

2.受益人制约机制

受益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人。换言之,因信托行为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之人,称受益人。受益人因为信托关系成立,即当然享有信托关系中全部之信托利益。而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任意第三人,前者就称为“自益信托”;后者就称为“他益信托”。

3.信托监察人制约机制

在信托实践中,有的国家或地区在制度设计上还增加了信托监察人的角色。信托监察人简单来说,就是当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它为保护受益人之利益有必要时,以客观中立第三人之角色,扮演监督受托人执行信托业务的角色。而信托监察人之选定,除了委托人于信托行为当时有指定之外,尚可经由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申请,由法院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信托监察人。

结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成立,中国信托业协会是信托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信托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合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中国信托业协会是我国信托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托监管中不可或缺。今后,建议对中国信托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信托业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中国信托业协会参与信托业监管主要负责信托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监管信息等。

参考文献:

[1]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