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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13年9月的一天,杨某(6岁)在幼儿园教师的带领下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孰料在游戏过程中被甩出,撞倒了正沿教学楼正常行走的刘某(6岁),致使刘某摔倒在园医务室门口的楼梯上。经诊断,刘某的伤情为右眼外侧眼眶部约1.2厘米的创裂伤,急送医院进行了缝合手术。事故发生后,刘某家长与幼儿园、杨某家长之间未能就治疗、赔偿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长遂以刘某名义将幼儿园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因和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的办学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园内的教育教学设施也不存在危险或不合理之处。“老鹰捉小鸡”游戏通常是安全的且适合本案刘某、杨某年龄段的幼儿玩耍,游戏现场亦有教师带领指挥,园方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对发生本次损害后果无法预见,主观上没有过错。且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救助了受伤的刘某并及时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人,因此对刘某所受伤害,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教师的带领下参加“老鹰捉小鸡”的游戏,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其对玩游戏时被甩出进而撞倒刘某致其受伤的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幼儿园和杨某对刘某所受伤害均不构成侵权,但在起因上有一定的关联,同时刘某的受伤给其家庭造成了较大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幼儿园和杨某应对刘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判决幼儿园和杨某分别补偿刘某40%和30%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分析
1.幼儿属于法律上的特殊群体,幼儿同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教育机构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丰日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幼儿同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且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只有证明了其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才可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而实际情况是、幼儿园教师带领幼儿做游戏的场地位于教学楼周边、操场的一个角上,该位置旁有园医务室的一级台阶,整个场地活动范围有限。这才导致刘某和杨某都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伤害。“老鹰捉小鸡”游戏由于其跑动性强、活动范围广,因而要求活动场地应平整、富有弹性且场地范围足够大才能满足游戏本身可能发生的脱手、追逐等情形的要求。幼儿园教师对于游戏场地的选择显然存在很大的疏忽大意。同时,对于未参与游戏的刘某等幼儿。教师也未另行合理安排其活动场地。而是任其自由活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一审法院在认定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忽略了对组织游戏过程中幼儿园应尽的安全保卫义务的审查,对幼儿园作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杨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杨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在教师的带领下做游戏被甩出,撞倒了刘某。在这一过程中,杨某的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也没有违反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杨某对刘某受伤的后果既没有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到,即其对损害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杨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其中之一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杨某掩。倒刘某的过程中,杨某家长没有表现出任何疏于管教的行为。这足以证明。杨某的家长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他们对刘某人身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教育机构应承担的更加严格的教育、管理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刘某和杨某所受的伤害皆因游戏而起,幼儿是无辜的,但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受伤幼儿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