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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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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夏天,山东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齐玉玲。

考试很顺利。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寄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在她绝望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已到了陈晓琪手中,陈父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因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陈克政一番运作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则是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后来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向齐玉苓说起:某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和她来自同一地方,考的也是济宁商校。能有如此巧合之事?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和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

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法庭。但齐玉苓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我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说:我国宪法虽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公民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导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法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