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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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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先进的国家一般都是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在探索科学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上,经历的时间也比我们要长,很多经验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关键词:森林经营 资源管理 可持续发展 永续利用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联合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对各国林业发展思路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各国推动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是:在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问题上:①总原则是要在满足当代人对森林多种功能需求的同时,又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利益;②核心思想是要改变人与自然对立关系为和谐的关系;③可持续的涵义包括生态不断改善的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在林业工作中,可持续发展坚持了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以生态为主的原则。

下面来分析几个主要国家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的情况。

1 俄罗斯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

俄罗斯是世界第1森林资源大国,俄罗斯的森林面积为7.635亿hm2,占世界森林面积的22%;森林蓄积为807亿m3,约占世界森林蓄积的22%,俄罗斯森林资源大部分分布在远东,特别是西伯利亚人口稀少地区。

俄罗斯森林经营的模式采用的是原苏联森林经营模式,依据的理论是森林调整利用理论,森林永续均衡利用的原则是这一理论的基础,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特征:即根据森林资源本身的状况确定森林利用量,方法是正确调查森林的质量指标和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重要内容之一是林龄结构,经济指标则根据森林资源地理分布、地区人口密度和需材量确定。并依据森林利用潜力的评价和利用现状的分析,以及森林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调整和利用森林的安排及森林经营方案。

俄罗斯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实行3级管理,中央设立俄罗斯林务局;州、边区或自治共和国设立林业管理局(或称为森林委员会、林业部),为地方林业管理单位;再向下,根据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的需要设若干林管区(或称林场)。俄罗斯地方级林业管理机构直接归属中央林务局领导并开展工作,其经费由中央林务局和所在地区共同负责。

2 美国的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

美国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全国森林面积3.0亿hm2,森林覆盖率为33%,占世界森林面积的7%,在全世界排第4位;森林蓄积为213.9亿m3,人均占有森林蓄积70多m3,是中国人均占有森林蓄积的8倍。在森林面积中,天然林约占森林面积的84%,人工林约占森林面积的16%。按森林权属划分,国有林地为1.03亿多h m2,占全国森林面积的34%,非国有林地(包括州有林地和私有林地)为1.97亿h m2,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6%。

美国实行的是森林分类经营,将其森林划分为商品用材林和非用材林两大类,非用材林包括自然保护林、暂缓采伐林和其它公益性森林。商品用材林约占森林总面积的66%,非用材林占森林总面积的33%。从商品用材林的经营看,美国森林培育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上个世纪20年代,森林年生长量仅为年采伐量的一半;到40年代,国家、企业和个人大力营造商品用材林,并不断提高商品用材林的经营水平,森林年生长量实现了与森林采伐量持平;进入50年代商品用材林年生长量开始超过年采伐量,到上个世纪末,商品用材林年生长量已是年采伐量的1.42倍,是上个世纪20年代森林生长量的3.8倍。

美国在森林经营中以森林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1985年开始制定林区生态管理规划,并实行目标管理,并于1986年,投入资金,实施了 3000多个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不但使很多野生动植物得到保护,还使林区水质得到改善,森林生长能力也得到改善;1993年国家又通过项目实施形式,为485个社区的经济发展的多样性提供支持,不但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减轻了对森林的依赖。美国在森林经营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论:如森林生态系统经营、林地经营、森林健康经营等,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评价的指标和方法。美国在森林经营中,重视可持续高集约经营的实践,将可持续高集约的理念贯穿于森林经营的全过程,包括种子生产基地化、育苗生产工厂化、造林整地标准化、森林经营集约化、采伐生产机械化、森林保护现代化,尤其是以大公司为依托的工业原料林经营水平更高。

美国森林资源分成两大类,即公有林和私有林。公有林又分为联邦林务局管辖的国有林和联邦部门和州政府部门管辖的森林,私有林包括私营企业的森林和小私有者的森林。美国林地权属清晰,私有林由森林经营者按联邦政府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和管理;公有林中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管辖的地方森林其经营和管理也要执行联邦政府的法律法规。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在农业部下设联邦林务局,林务局内部设有行政管理司、国会关系与企划司、国有林管理司、研宄与发展司、州有林及私有林管理司和国际关系司等六个司。林务局不但是管理林地的机构,也是管理公共草地和水域湿地的机构,还是国家最大的林业研宄组织,为国有林和私有林业提供技术和经济帮助。

3 加拿大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

加拿大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有43.8%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性森林,实行严格的保护;有56.2%的森林划为商品用材林,可以进行商业性采伐利用。森林分类经营的区划主要是以森林功能的侧重需要为原则,例如,加拿大政府会依据以下侧重需要进行森林区划:包括山形、地势、景观保护以及林分状况和物种繁衍等并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于未成熟林和景观林实行的是限制采伐的办法;对于高山陆坡以及生态地位十分重要、相对脆弱地区的森林实行的则是永久性保护的办法;而己达到成熟林的则可以开展采伐利用,同时规定,不得采伐每公顷蓄积量小于150m3的森林以及不能盈利或盈利不多的森林。

加拿大的森林资源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森林占加拿大森林总面积的94%,私有森林仅占加拿大森林总面积的6%。公有制森林又主要分为省级政府所有的地方林,占公有制森林的71%,联邦政府所有的国有林主要分布在国家公园、保护区和其它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的区域,其森林面积仅占公有制森林面积的29%。

4 瑞典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

瑞典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森林。瑞典的森林面积是2710万hm2,森林覆盖率为6%,森林蓄积为30亿m3。按林权划分,在瑞典的森林面积中,林主私有林占51%,公司私有林占25%,国有林占17%,其它公共组织的森林占瑞典森林面积的7%。

林业产业一直是瑞典经济的支柱产业,因此,从上发展个世纪初到90年代之前,《森林法》经5次修改,虽然一直没有摆脱以森林采伐为中心的束缚,但是大大推动了瑞典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森林经营与管理的水平,实现了森林的永续利用。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针对联合国提出的森林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森林经营的多目标,于1994年瑞典再次修改《森林法》,才使瑞典林业走向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森林多目标的现代林业之路。现在,瑞典森林经营的状况是:①以实现森林多功能为目标,强调不仅要提高森林生长量和质量,还把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栖息生存地以及保护高山森林、湿地森林、选留并鼓励种植有较高价值的树种列为重要内容,同时,还要保护森林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并把它列为与森林经济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②森林采伐需要经过批准,采伐后必须及时进行采伐后更新,林地用途不得改变,森林的釆伐量要小于森林生长量。③森林的经营高度重视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的育林和管理,为此,国家不但注意林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培训,还在全国配备了足够的林业工作人员,据统计,瑞典每15名国家工作人员和雇员中,就有1人从事林业工作。④开展了一系列森林清查,建立了完整的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的多用途清查体系,森林资源数字可以做到每10年更新1次。瑞典通过森林的高集约经营,不但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为林业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统计,瑞典的森林工业产值占GDP的4%以上,占工业增加值的12%,占出口贸易额的15%,林业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人数的6%。

5 日本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

日本是林业发达的国家,其森林面积为2510万hm2,森林覆盖率接近70%。按森林权属划分,国家所有森林面积(国有林)为784万hm2,占日本森林总面积的31%;地方所有森林面积(公有林)为280万hm2,占森林总面积的11%;个人或公司所有森林面积(私有林)为1448万hm2,占森林总面积的58%。

日本对公有林和私有林的经营与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进行的,这里不作为重点介绍。对国有林则是由中央政府建立垂直的机构,直接进行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进入全面复建时期,以后又进入经济快速增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需求迅速增加,当时,国有林作为日本木材的重要生产基地发挥过重要作用,国家曾于1961年制定了《木材增产计划》,扩大国有林森林采伐量,致使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了森林增长量。以后,随着国内民众对木材需求结构的变化,进口木材大幅度增加以及国内森林资源数量减少的制约,国内森林采伐幵始下降。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对森林功能需求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为此,日本曾多次对全国开展森林作用的民意调查,调查显示,民众对森林作用的期望变化主要表现在,对森林生态改善的需求,如防止全球变暖、防止自然灾害、增强水源涵养、净化空气、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成为民众的主要需求,而木材生产和提供林产品成为次要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以生态建设为主成为日本森林经营的战略取向。

为了有效地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针对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国有林管理试行的森林资源管理与木材采伐企业合一的体制弊端,在1984年和1999年两次对这一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与森林采伐管理分离,现在新设立的森林管理局、森林管理署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林区履行森林清查、森林经营、森林保护以及森林经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财产管理职责,不再承担木材生产的具体活动。在森林经营工作中,将木材采伐、造林营林、林道修建等具体任务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同时,还以分成造林、出租国有林地等形式,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国有林区各种森林经营活动。日本国有林实施这一系列改革后,使国有林管理机构摆脱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能力大大加强。■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国外国有林管理与改革现状研究报告[R].2005

[2]景彦勤.德国近自然林业经营与管理模式[J].广东林业科技,2006,16(4).

[3]李星.日本关于森林保险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方向[J].世界林业动态,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