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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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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公民日益加强的自我维权意识上,还表现在公民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关注上,且这种关注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公众参与。许多典型的社会性案件无不经历了两次或更多的裁判才最终定论,他们的最终判罚或加重,或减轻,这种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变化,与高涨的民意不无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民意的关系梳理,引出民意如何促进司法,司法怎样吸收民意的思考。

[关键词] 司法;民意;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28-1

2013年5月13日,许霆被刑满释放了,当他提出了再审的要求时,一些饶有兴味的媒体记者对此进行了报道,但这一次,他没有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是因为民众对他由无期改判5年有期徒刑的裁判结果是比较认同的。由此可见,民意在社会典型案件的审理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自古以来,就存在有关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阐述。从古代的“天理、国法、人情”,到近代以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司法为民”,以及新近从“三个依据”中被单独抽出来讨论因此引发学界争议的“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等等。这些司法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口号似乎与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公平正义相左,因此遭到了一部分法律人的诟病。但是何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来源于民意,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司法的确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但究其根源还是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一个良好社会秩序的遵守来源于民众对它的信服,但如何让民众觉得信服呢,自然是符合民众的秩序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不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其行为者在人数上的少,而不是源于其在动机上的恶。由此可见,那些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事实上是与大多数人的行为相反的不道德的行为,因此法律的制定才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

二、民意的缺陷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认为司法与民意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仍应看到,司法与民意之间尚存在不协调地方。

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当下中国的司法与民意的显著而激烈的冲突现象,是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时期才会出现的。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生活又是易变的、多变的,因而法有可能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众所周知,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法律的制定有时会超前,有时会滞后;社会现实的集中体现就是民意,因此,法律与民意的步调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此外,还存在着媒体影响舆论,舆论误导民意,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的情形。媒体的声音未必等于民意――有时候民众的声音被掩盖或压制,好像民意并不存在;有时候某一些声音受到操纵和激励,看起来像是民众的呼声。当下的民意尚缺乏审慎思考的能力,有时候会以媒体大肆渲染的事实为基础做出冲动、偏激的判断。社会公众在个案讨论中并非是完全超脱中立的。在公众判意中不同程度地带有表达者的情感偏向,而这种偏向又与表达者自身的境况直接相关。这也就是说,公众的身份、地位以及生活状态等各种因素都会对其判意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此种情形下,很难说判决没有受到民意的负面影响。

三、正确吸纳民意的途径

从社会典型案件裁判结果的社会反响上看,可以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基本认同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相融关系,故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探讨不应再局限于二者是否相生相克,而是应分析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和谐关系,因此本文立足于探讨司法应该如何吸纳民意的问题。

(一)以法官为主导吸纳民意。苏力教授认为,应该充分运用各级法院、法官的智慧,充分利用法定程序来发挥整体司法制度的作用,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通过过程来吸纳民意。社会典型案件具有广泛的群众关注度,群众如何看待某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推动立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仅靠立法机关去搜集这种典型案件去推动立法,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的确比较困难;相较而言,基层法院距离这种典型案件更近,对民众的呼声了解的也更为贴切,法官在平衡正确司法与吸纳民意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讲求在实体上体现道义性,不以法律理性来排斥民众情感,对于普遍而深入人心的中国人的情感予以充分尊重。但是这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法官对民意进行甄别、筛选。

(二)设立专门的机构吸收民意。有学者认为,建立一个作为连接公众和量刑政策制定机关的专门和独立的量刑咨询机构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该咨询机构是独立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专门为国家量刑政策制定机构提供咨询的中立机构。笔者认为,是否能将这个起到中介功能的专门机关的职能范围规定的更加宽泛些,不仅仅定位于量刑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专门处理社会典型案件的信息,意见征集机关,让民众能了解权威的案件真实情况,更让民众有发声的地方,真正做到成为连接民意与司法的纽带。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1):93-111.

[2]周安平.许霆案的民意:按照大数法则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9,(1):82-92.

[3]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J].浙江社会科学,2010,(3):21-28.

[4]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郭晶晶(1988-),女,内蒙古赤峰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