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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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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农村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期,这不仅需要农村法制的现代化,更需要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当代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已经成为我国法制进程中的薄弱环节。在现阶段推动农村法制化进程,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调查对象概况

为了考察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本次调查以河北省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体为调查对象。河北省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力资源数量巨大,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9%,而全省共有39个贫困县。调研过程中考虑到村民的文化程度不一的情况,故采用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中男性151人,占总比的51.7%,女性141人,占总比的48.3%;从年龄分布状况来看,60岁以上14人,50到59岁52人,40到49岁68人,30到39岁82人,18到29岁76人。

二、 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素养低

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素养整体来看不容乐观。“您认为法院归谁管?”只有29.3%的人选择归上级法院管,26.1%的人认为归政府管,19.6%的人认为归检察院管,还有14.1%的人认为归人大管,10.9%的人认为归党管,如果将这四个选项的人合为一类总共占到了70.7%。调查结果显示,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认知水平较低,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害怕打官司

贫困地区的农民害怕打官司。“如果政府部门侵犯了您的权利,您会怎样”选择最多的方式是向上级部门反映,占总人数的45.7%,其次是认为没办法,忍了了事,占到总人数的26.1%,只有25.0%的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还有相当多的人会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或向新闻媒体反映,这两种选项的人合起来总共占到了41.4%,远超过向法院的人。这说明相当多的农民对诉讼持“功利主义”观念,遇到纠纷会权衡各种关系,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上访”比向法院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

(三)权利意识浅薄

贫困地区的农民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其权利意识依然浅薄。“当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您将会怎样?”有33%的人选择破财免灾,自认倒霉,还有13%人会谩骂解恨,只有48%的人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还有4%的人不知道该如何做。“如果您知道村里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您会怎样?”有40.4%的人会等有关人员来问才说,38.7%的人会主动报案,还有12.0%的人觉得事不关己,没人找就当不知道,甚至还有8.9%的人怕惹事或麻烦,干脆不说。

(四)情优先于法

贫困地区的农民对礼俗、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当您抓住偷自家财物的人,您会怎样?”答案设置相同,当小偷是陌生人时,人们更倾向于向派出所报案(占总人数的62.0%),没人愿意不了了之,即使私了也得赔钱,而当小偷是同村人的时候,人们因为受“抬头不见低头见”人情观念的影响,会将小偷交给村委会处理或赔钱私了,或者会碍于情面不了了之,而只有14.1%的人主动向派出所报案。

(五)对法律缺乏信任

贫困地区的农民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缺乏信任。“如果您认为权大,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您做出这样的判断?”有51.4 %的人认为打官司须找关系,有42.2%的人认为政府部门执法缺乏监督,还有17.3%的人认为法律低效无用,11.4%的人是凭感觉。由于基层执法、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一定程度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致使农民产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农民不能够真正体会到法律的有效和亲切。

三、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对策

(一)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是根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农村法制现代化和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统筹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根本。只有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和保障农民“平等的社会主体地位”,以逐步缩小农村在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的差距,加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化进程。

(二)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

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

(三)培育与改善农村法治环境是保障

法律意识的形成则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法律只有在合理的运行过程中才能让农民现实的感受到,才能逐步加深对法的认识。农村的执法和司法运行是农村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村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社会主体在主观上信奉法律至上,客观上严格和公正的执法与司法、主动而正确的守法,同时还需要完善法治监督体制,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法治社会氛围,促进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确立。

(胡园园,1982年生,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农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