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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是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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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双方之间自愿进行的法律行为,是一件严肃的事,朝令夕改的行为往往不为法律所称道。不过,法律并不等于一成不变,保险合同签订后也不是一劳永逸。合同的变更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认真对待。

张先生经营着一家小商铺,颇有风险意识的他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最近他将小商铺从城东搬到了城西,地址发生了变化,商铺里的商品数量也有增有减。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问题。不仅地址和商品数量变化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还有诸如商品的价值、品种、风险程度、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等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化,都属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公司与某一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来估计风险有多大,从而计算出收取多少保险费才是合理的。当情况发生变化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收取的保险费也会酌情增加或减少。如果被保险人风险增大了,保险公司相应地要增加保险费,否则无法维持收支平衡,如果被保险人风险减少了,也应该相应减少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就是不当得利。

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起来相同”,签订合同如此,变更合同也是如此。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才有效。

李先生的旧房在保险公司保了险,最近他又看中了一套沿江的新房,想把旧房连带保险卖给一个朋友。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合同主体――被保险人变更的问题。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变更通常是因保险标的(这里指房子)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的。由于签订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信任为基础的,李先生将房子转卖给朋友,而这位朋友又与保险公司素不相识,谈不上彼此信任,所以李先生转让房子要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将保单批改后,保险合同才能有效转移给李先生的朋友。

刘先生总是善于未雨绸缪,为转移自己年老将至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和财务危机,买了好几份保险,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一子一女,手心手背都是肉,刘先生保单上的受益人正是一子一女。哪知儿子最近不务正业,结交不良朋友,吃喝玩乐。刘先生担心自己去世后,不争气的儿子拿着保险金挥霍一空,于是想把保险金全部给孝顺上进的女儿。

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变更的情况。刘先生的想法很容易实现,作为被保险人,他自己拿主意就可以了,不需要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但要通知保险公司,免得将来保险公司按照原来的合同记载把保险金给了一子一女。如果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情况又有不同。如刘先生只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依然是一子一女,刘先生要变更受益人,就不能自己做主,哪怕他们夫妻关系再好,也要征得被保险人――妻子的同意。

保险合同签订后不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但合同签订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如要变更,需要记住上述事项,这样就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