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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委托理论的公立高校激励约束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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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对公立高校人的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的原因及现象进行了探讨,并在分析高校人需要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公立高校人激励约束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委托理论;公立高校;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公立高校由于其历史形成的特殊的行政隶属关系,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教育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学生质量和道德水平下滑;学科专业设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教育改革的深化,成为教育界内外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从委托理论的阐述入手,通过对公立高校现存委托关系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再通过委托数学模型的构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我国公立高校问题的解决做有益探索。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关系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其他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于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被动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中进行选择的当事人称人。由于委托人和人均为两个独立的个体,而且二者之间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当人为了自己利益通过握有的信息优势而做出有损委托人目标利益的行为时,委托问题就出现了。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激励约束人的措施,以控制人有损委托人目标利益的行为。

二、我国公立高校委托关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公立高校高校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因而存在委托关系。公立高校人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人身份模糊。作为人的校长,在委托-关系中与他的委托人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因为他们是政府部门派驻的“非官员”,他们的收入水平取决于他的职务和行政级别以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指标的程度,而与他们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工作业绩好坏无本质关联。

第二,初始人集国有资产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国家作为人与一般形式的人所拥有的权利有很大差异,国家不仅拥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拥有对公共财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国有资产权和行政权是合二为一的,国家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控制了公立高校的发展,使高校的行为模式有很深的政府烙印,未真正从根本上建立一种经济性的委托关系。

第三,对人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由于不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来确立与他们的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公立高校缺乏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由于高校人工作的特殊性,很难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工作业绩,限制了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公立高校各层者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人履行好职责的动机较弱。人相对缺乏责任感、风险感和约束感。

第四,集投资、决策、经营权三位一体的公立高校经营管理者缺乏激励。公众把教育资产委托给政府管理所形成的契约是不成文的,隐性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紧密结合,政府、公立高校的经营者和教育服务的生产者都成为高校内部成员,形成政府投资、政府决策、政府经营的传统运行模式,这种三位一体的公立高校由政府部门委派的经营官员,严格来说只相当于企业的”监工”,并不拥有所经营的财产,也不承担风险,因此他工作努力程度缺乏,不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是其政治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的目标是社会效率最大化,两者的目标不一致而导致问题出现。

三、优化公立高校人激励约束机制的对策

我国公立高校对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应在委托模型分析的基础上,从高校的外部与内部两方面入手,来优化公立高校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公立高校人行为的内部激励约束

第一,改革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与责权利关系,规范人行为。公立高校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分离是政府与高校的委托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而其产权的不明晰则成为委托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在高校的经营管理中,可适当吸收其他经济成分参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可分清各主体之间的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因主体不明而效率低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校分开和高校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正确分离,从制度上保证人的激励约束动力。

第二,缩短委托链,减少因多级委托而引发的激励约束问题。在管理模式上建立象公司委员会式的校董事会,这样就得到了高校新的缩短了的委托链,如图1所示。

委托链的缩短引起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降低成本,提高了效率,不仅使得信息沟通和反馈更加便捷、通畅,信息获取的成本减少了,而且使监督变得直接,降低监督成本,因此减少整个成本。二是明确了产权主体和责权利。由于社会投资的加入,使高校原有的单一的全民所有权被多元产权所取代。由于投资者是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公立高校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便更关注资源的最优配置,高校因为产权主体虚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大大减少。三是发挥市场机制对投资资源配置的作用。在这种委托链中,政府、大学、社会、三方面既相互独立又是互动的系统,教育资源在三者之间流动,不仅能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而且还能通过市场对大学提出人才数量质量要求,从而检测出人的绩效优劣。

第三,针对公立高校人的实际需求状况实行同步激励。只有将物质与精神激励有机综合、同步地实施时,才能取得最大的激励效果。用关系式表示为:激励力量=f(物质激励・精神激励)

这一关系式表示,只有物质与精神激励都处于高值时才具有最大的激励力量,两个维度中只要有一个维度处于低值时,都不能获得最佳、最大的激励力量。

一是设计合理的报酬结构。对人的报酬制度应做到公平与激励。工资报酬(固定报酬)和激励性报酬(可高报酬)的合理搭配最能起到公平和激励作用。我国目前高校的相当多人既是学者教授,又是学校行政管理者,其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课酬及科研津贴,而行政补贴相对较少,不具备激励作用。因此工资报酬与激励性报酬相结合能给人较强的刺激。二是创造条件满足高层次需要。由于高校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较强的知识背景,对高层次需求的追求动机较强烈。政府应建立一套通畅的晋升系统和健全的管理者培训制度,使人享有的晋升和接受培训机会直接与其管理绩效挂钩。三是在股份制改造后的公立高校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我国高校同样可以借鉴股票期权激励,从而克服人的基本工资和课酬等为主的传统的薪酬制度下行为短期化倾向,关注学校的长远发展和委托人利益,从而实现其个人利益。四是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精神激励是在较高层次上调动公立高校人的工作积极性,其激励深度大,维持时间也较长。

第四,改进对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体制。现有公立高校校长的工作业绩的主要衡量指标是他为该校争取了多少资金,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改善了多少,校园风貌发生了多大变化,固然这些是衡量校长为代表的人业绩的一个标准,但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全面客观地考核人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利益,如学校资产利用效率,本校学生的就业比率、考研考博比率、及在各级学术刊物上收表文章的数量和质量、该校的有影响的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等这些指标上来,只有这些指标符合委托人的要求,政府才能依此分配更多的教育资源,这样才能使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要求相吻合,形成较强的激励动力。

第五,在高校经营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在遵循教育规律前提下,我们可通过多种办学形式来改善内部结构,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对人的约束激励,如中外合资办学模式,教育股份制合作办学模式,教育产业集团办学模式,及国有民办等模式,这样有利于教育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晰了教育产权,使责权利更加分明,公立高校人在经营管理中按契约承担经营风险,同时在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能得到更多权益,促进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协调对称,这样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

第六,加强对人的内部监督。主要围绕人在高校经营管理的决策、经营和廉政方加强监督,可以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高校内部处理好党代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发挥“三会”的内部监督职能。其次,借鉴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的政府委派制。再次,大力推进民主管理,弥补其他各种监督信息缺乏的固有缺陷。

(二)公立高校人行为的外部激励约束

第一,坚持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发挥法律法规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有潜在的为了自己利益而违规的可能。作为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的高等教育,同样存在着因为人的私利不履行人责任而有损教育的行为。

高等教育方法的加强和完善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界定明晰,具有严格法律保障的产权体系,才能有效约束人的不法行为,保护和鼓励其合法行为。二是建立公平、合理、规范化的公立高校委托法律依据。既保护这种格式下的合同契约关系和契约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双方在委托契约中的成本和不确定性。三是严格执行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制定明晰具体的措施及各种法律条文、法规。明确具体的措施,能将民主监督的措施落实到实处。学校教育法规的清晰为有效制约人的舞弊行为提供保障。

第二,引入市场机制,用“看不到的手来激励约束人”。一是设立高校董事会,弱化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直接控制。公立高校可采取各种办学模式,有中外合资办学模式,教育产业集团办学模式,教育股份制合作办学模式及国有民办模式,这些模式的采取可改变政府是公立高校唯一投资主体的现状,在学校内部可设立董事会,政府的控制地位明显减弱,政府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被分散到高校经营者身上由以前的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二是建立和完善充分竞争的人市场即职业校长市场。在缺乏职业校长市场的情况下,委托人缺乏对人的权益分配的均衡价格的信息和能力。成熟的职业校长市场的存在,能够改变以前公立高校的校长行政任命的方式,建立起公立高校经营者的竞争应聘机制,减少委托人的逆向选择。增加他在下一轮委托关系中的主动性和优势。激励他在高校本身的经营管理上更加努力。

第三,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的激励约束作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Internet.www)等新闻媒体公众舆论和社会道德等对人有一定激励监督作用,但这些舆论监督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未能形成有效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与高校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如工商、税务、审计、统计等;还有会计师事务所、认证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他们也是有强大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第四,加强中介评估机构建设,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业绩,以此作为人职位升迁的标准。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评价教育质量的措施和手段,使高校人的业绩被委托人客观公正地考核验收,加强了对人的激励约束。

但我国目前教育评估机构发展起步晚、数量少,发展不健全;且独立性差,对政府有一定的依赖色彩,专业权威性弱,这些都限制了教育评估机构应有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从法律上肯定其合法地位,发挥对高等教育的导向、评价、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包海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委托问题[J].江苏高教,2004(3).

2、张帆.公产高校委托关系的市场化改造[D].湖南师范大学,2004.

3、赵霖平.政府与公立高校经营者的委托关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6).

4、曹正汉.国有企业多重委托关系中的合谋问题:一个博弈论模型[J].佛山科技学院学报,1999(4).

*本文受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级立项课题《我国公立高校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批准号:K2009038)资助。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