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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房子过户前,赠与协议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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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刘某协议离婚时,我们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两室一厅的房子归儿子所有,但由于儿子尚小没有办过户手续。不到一年,前夫刘某新交了一个女朋友,再婚后可能住儿子的房子,与儿子一起生活。现在房子还没有过户,我想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屋与刘重新分割,我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湖北 良姑

良姑:

你好!不可否认,你与前夫刘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儿子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你们在协议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形成的,是夫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因此,你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离婚时赠与儿子房子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协议,这事涉及人身关系。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关系,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时,行为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事涉人身关系的这种在夫妻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形成的赠与行为,不但要适用《合同法》,而且要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且,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对这类“反悔案件”应当受理,经审理对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情形的,应予以驳回。

因此,你虽然在一年内提出变更请求,但如果提不出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证据,那么你对赠与协议反悔还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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