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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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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的改制应依法规范改制,加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保护,减少高校办企业的风险,有效规避高校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促进高校科技、教育、产业的快速、稳定、协调发展。

近年来,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在我国高校相继开展。校办企业改制是强化资产管理、发挥资产效益、明晰产权关系、增强校办企业活力、保证高校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举措。企业改制的目标。就是逐步实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达到规避高校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因此,校办企业依法规范改制,减少高校办企业的风险。对探索高校改制模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校办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于公共财政不足的考虑,允许高校和院所自筹经费,创办企业。20年的时间里,各高校、院所蜂拥而起,竞相办起了自己的企业。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有产业处、后勤处、科技处、校产办等。这种校企不分家、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情况,使企业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受到很大制约,也给高校带来一定的风险,成为制约高校教学科研及校办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校办企业改制势在必行。

当前校办企业改制形式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实行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高校成立了资产运营公司,如北大、清华等,但多数高校没有成立资产运营公司的条件与能力,只能改制成其他有限公司以规避风险。

控股公司

高校以资产或技术折价入股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占有50%以上的股权,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各股东依照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目的主要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因此,校办企业改制成控股公司,仍有较大的风险。

参股企业

高校以资产或技术折价入股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占有50%以下的股权。同上所述,校办企业改制成参股企业也有一定的风险。且因高校在改制的公司中所占股权较小,不能影响公司决策的做出,高校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全资企业

高校全部出资设立的企业,现在部分高校还存在没有改制的企业,在这类校办企业中,企业与高校资产产权不清,管理体制不顺,校办企业可能的诉讼也给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职工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在这类企业中,由2个以上学校正式职工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高校仅对职工进行档案管理。但需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校办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冠名权问题

校名是高校巨大的无形资产,高校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和认知度是学校在长期发展中不断积累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校在教学科研中始终走在社会的前沿。因此在社会上有极高的可信度。现在校办企业中无偿使用高校校名的情况各高校普遍存在,有些高校是以校名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允许企业使用校名为代价,这类高校从当时看,为学校节约了资金,但从长远看,有可能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及诉讼,不利于学校的发展。高校应严格控制校办企业使用冠名权,以维护高校的权益。

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高校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部分改制企业运作不规范,股权改制协议等法律文书对改制企业各股东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留下隐患。

人员问题

在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企业原有的学校正式职工,这部分职工具有事业编制身份,在企业中工作。在高校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转换以及安置问题,成为影响学校稳定以及可能给学校带来一定风险的重要因素。这些职工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高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如何规范这部分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及学校之间的协议、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重要的问题。

高校企业改制有关法律问题的保护对策

1、通过注册商标加强对高校校名的保护

高校校名是高校非常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通过注册有利于依法保护高校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和公信度,可防止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企业或个人搭高校便车,给高校名誉带来不利影响。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最好将校徽、校名(包括高校的简称)同时注册保护:由于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除外)。为不给他人留下在其他类商标注册的机会,应进行商标全类注册,以全面有效地保护高校的无形资产。

高校注册的商标允许企业使用的。应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管理,完善协议的签订,对使用方使用商标的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对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立即终止协议,停止其使用商标,以维护学校的名誉及利益。

2、通过劳动用工协议的签订加强改制后企业人员管理

在企业中工作的学校正式职工,应由高校与企业、职工分别签订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责任由企业承担,学校只对该部分职工进行档案管理,明确薪酬关系、支付标准和社保关系;明确职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减少高校的责任。

3、通过加强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的签订以规避高校风险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制定、签订。在协议中把可能遇到的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产生后患,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股权转让完成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只有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股东的权利义务才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不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等责任还是由原来的股东即学校承担。

4、建立健全高校投资机制,加强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提高高校投资收益

科研是高校的优势,高校的研究实力毋庸置疑,科技成果优先转化也是高校校办企业的天然优势。高校应建立健全投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退出机制。投资设立企业前进行全面的论证,避免盲目投资及成立校办企业,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能转化高科技成果的企业,避免资金分散、规模小的高校产业占用学校的资源,高校却收不到良好的投资收益。部分高校对所投资企业融资、企业所从事的高风险业务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对于债务的风险没有充分评估,以致企业成立后高校收不到应有的效益,却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成立高校资产运营公司或其他资产经营部门。发挥“防火墙”的作用

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实行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运营公司将成为高校对外投资、经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主体,在高校和社会之间建立一座“防火墙”。减少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化之间的相互影响,以规避企业经营可能给高校带来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资产运营公司是目前规避高校风险、又能盘活高校经营性资产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但对有些高校来说,成立的条件不成熟,可以采取其他资产运营模式,只要高校和校办企业之间有一个“防火墙”,能规避企业经营给学校带来的法律风险即可。